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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经编机属于减免税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11:34: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2台,申报总价31.7万欧元。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2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某公司,抵押期限至2024年12月30日止。2022年5月11日,上述减免税设备解除抵押。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再次将上述2台减免税设备抵押,抵押期限至2032年3月28日止。2022年9月1日,上述减免税设备解除抵押。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减免税设备货物价值人民币232.710267万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减免税设备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抵押合页同、借款合同、注销抵押合同复印件,人民银行动产担保登记初始登记、注销登记打印件,财务资料复印件,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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