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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保税料件马达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4 07:23: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2017年1月1日,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加工贸易物料仓库搬迁。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将五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马达、金属助动齿轮等共计869300个,铜制电线、塑料绝缘保护带等共计14790米存放于新搬迁地址并进行加工生产,经嘉兴海关税款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4905495.41元。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手册备案地址变更。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进出口报关单及手册资料复印件,数据核对表,备案地址更改登记表,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当事人能及时恢复海关监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9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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