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奢侈品货物的业务中,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走私货物。鉴于涉案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环节无法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75.31513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