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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花岗岩碎粒未留存相关纸质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7:53: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宁德海关申报出口花岗岩碎粒8600。2023年12月2日,该批花岗岩碎粒从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运出口,当事人未在散货监控系统中提交保存该批货物存储及出口等情况的电子数据,也未留存相关纸质单证。

  以上行为有舱单管理水空子系统中YS231115提单相关信息截图、散货监控系统出口放行查询截图、报关单复印件、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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