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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颅内支架系统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8:4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颅内支架系统7票共计309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21901100,申报总价共计CIF481650欧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9018909919。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150255.51元。

  上述事实有7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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