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光模块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前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3:39: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8次

2023年11月14日,前海海关稽核查一科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光模块等货物,其中7票报关单项下的光模块1709个、光纤收发器1450个及网络设备卡1块存在低报进口价格情事。经核,共计低报价格人民币35.1074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065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没收走私货物。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进入流通领域,无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35.10741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