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商品归类  > 正文
 
申报进口铝锭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观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33: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铝锭7274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为7601109000;经归类审核,正确税则号列应为76012000。当事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8.79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8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深圳市东方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1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