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计5项。其中:第二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416个,FOB单价17美元,FOB总价7072美元;第四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535个,FOB单价12.3美元,FOB总价6580.5美元。经查验,第二项实货数量为76个,FOB总价应为1292美元;第四项实货数量为195个,FOB总价应为2398.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23-05-21 23:52:45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