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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二甲氨基磺酰氯98%12000千克,申报CIF总价156000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系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970403.35元。...
日期:2023-04-05 16:36:04   阅读:33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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