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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通辽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从印度进口蓖麻油生产加工成癸二酸出口日本,通辽海关同意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当事人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使用102.5吨进口蓖麻油加工生产出50吨癸二酸并出口,同时生产出32.5吨仲辛醇和17.25吨脂肪酸(油酸)的副产品私自内销,内销副产品货物价值为:186124.18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日期:2023-12-18 18:42:37   阅读:144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仲辛醇  /  蓖麻油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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