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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
日期:2018-12-13 15:13:00   阅读:3227次   所属:海关法库
问:您好,我司以加工贸易形式生产的电子产品,现在因国际市场变化,要作内销处理,请海关在对内销征税时,是征料件的税还是征成品的税?谢谢。答:是对原进口的保税料件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日期:2017-09-15 10:10:34   阅读:174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海关  /  内销征税  /  料件  /  制成品
问:您好,我公司设立在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地区范围外的综合保税区,是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要出区内销必须折算为料件征税?谢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这是普遍性规定,不存在必须按料件内销征税的问题。...
日期:2016-09-12 09:56:17   阅读:1421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选择性征收  /  关税试点  /  折算  /  内销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公布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
日期:2013-12-16 10:00:00   阅读:6522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加工贸易  /  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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