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聚氨酯固化剂29000千克,申报FOB总价111650美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查,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系9类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货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723882元。...
日期:2023-04-10 20:55:23 阅读:820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