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4项,其中第四项申报品名为四氟乙烯绳,申报数量为1120千克,申报总价为1007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991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货物实际为340千克四氟乙烯绳和780千克石墨盘根,其中石墨盘根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9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3.24万元,石墨盘根的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日期:2022-12-28 15:27:00 阅读:49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