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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电缆线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7 18: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4次

    2022年7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电缆线,申报编码为85444221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13%),申报数量为80卷,申报价格为13120000日元(C&F价),申报规格为有接头,非同轴电缆。经海关查验及归类,货物电缆线实际规格为无接头,非同轴电缆,实际应归入85444921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率13%)。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90181.62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4727.26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报关单及合同、往来邮件; 4、税款计核证明书;5、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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