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进口非硅离型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7 20: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8次

    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4项,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申报品名均为非硅离型剂,申报数量共计3900千克,申报CIF总价共计430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6909000,对应的进口协定税率为1.3%、增值税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上述非硅离型剂中丁酮和甲苯含量超标,应归入商品编号320820102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4%,且进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非硅离型剂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7.64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3637.4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