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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依据前款......
日期:2015-10-29 14:26:00   阅读:3676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暂停  /  备案费
注:此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606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知识产权  /  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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