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出口1533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1344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41400.19元。当事人出口1500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2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03866.5元。当事人出口148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835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19939.50元。当事人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日期:2023-02-23 19:26:17 阅读:28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