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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石棉4400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349800美元,未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查,实际货物属危险货物,应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已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
日期:2023-05-23 19:25:07   阅读:384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石棉  /  危险品  /  检验检疫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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