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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第一、二、三项商品罗汉果复配糖,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3890909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CIF单价分别为9.25美元、10美元、14.26美元,申报数量分别为681千克、681千克、50千克,申报CIF总价分别为6299.25美元、6810美元、713美元。经查,第一、二、三项商品罗汉果复配糖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106909090(出口退税率9%,监管证件代码AB)项下,需经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违反商品检验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5-27 22:04:41   阅读:459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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