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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罗汉果复配糖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7 22:0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7次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第一、二、三项商品罗汉果复配糖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3890909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申报CIF单价分别为9.25美元、10美元、14.26美元申报数量分别为681千克、681千克、50千克申报CIF总价分别为6299.25美元、6810美元、713美元。经查第一、二、三项商品罗汉果复配糖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106909090(出口退税率9%,监管证件代码AB)项下需经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违反商品检验规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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