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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甲油胶”、“树脂胶”和“美甲胶水”, 稽查部门到当事人公司现场核实稽查时间范围内的进出口情况、检查相关单证,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稽查时间范围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收汇证明等相关资料。稽查部门于当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稽查部门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收汇证明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且在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能改正。...
日期:2023-02-24 12:41:48   阅读:55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甲油胶  /  树脂胶  /  美甲胶水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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