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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甲油胶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12:41: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2次

    2022年7月6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稽查部门向当事人制发稽查通知书,对当事人2019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甲油胶”、“树脂胶”和“美甲胶水”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查。2022年8月24日, 稽查部门到当事人公司现场核实稽查时间范围内的进出口情况、检查相关单证,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稽查时间范围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收汇证明等相关资料。稽查部门于当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2022年9月1日稽查部门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及收汇证明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且在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能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验收报告、稽查工作报告、检查记录、稽查结论、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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