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法工委复字〔2005〕34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1日【法律类别】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5年9月1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
日期:2005-12-21 00:00:00 阅读:2871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