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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荆州海关申报出口三种规格的木质“饰面门板”,成交方式为FOB,税则号列为4412310090,申报总毛重为20500千克,申报总净重为20050千克。申报第一项商品数量为1960张,重量为16390千克;申报第二项商品数量为420张,重量为2575千克;申报第三项商品数量为140张,重量为1085千克。荆州海关对该票报关单进行人工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第一项商品实际数量为2100张,第二项商品实际数量为422张,第三项商品实际数量为0张,重量合计为18420千克。...
日期:2023-10-25 19:47:51   阅读:25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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