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经营工艺饰品出口,有很多铜制、合金制的首饰。出口报关时听说金属首饰的海关归类不是首饰,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答:根据《进出口税则》第71章章注释九、注释十一,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该章章注释九(一)所述的首饰(不包括品目96.06的钮扣及其他物品或品目96.15的梳子、发夹及类似品),应当归入品目7117“仿首饰”的税号......
日期:2016-12-29 08:50:40 阅读:2010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