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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港海关申报出口香薰套装等商品一批。经查,该单第7项商品“香薰套装”1702盒,766.2千克,货值人民币45805元,经鉴定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UN1266,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该单危险化学品系法定出口检验商品,未报检。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
日期:2023-09-07 12:48:55   阅读:49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香薰套装  /  危险品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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