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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薰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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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香薰套装等属于危险品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汕头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港海关申报出口香薰套装等商品一批。经查,该单第7项商品“香薰套装”1702盒,766.2千克,货值人民币45805元,经鉴定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UN1266,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该单危险化学品系法定出口检验商品,未报检。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
日期:2023-09-07 12:48:55 阅读:49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香薰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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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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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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