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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15 12:22:00  来源:  浏览:2938次

    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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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金菊】我是中国海关律师网业务维护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关于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是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关心的话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今天我们请中国海关律师网创办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就就我国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概况、最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外商投资项目减免税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等接受访谈。(2007-12-21 14:01:15)   


    【孙律师】网民朋友,大家好!2008年新年将至,在此预祝大家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2007-12-21 14:03:15)


    孙律师】关于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事宜,关心的人非常多,中国海关律师网常接受这方面的咨询。为了使大家对它有个大概了解,在回答大家的问题前,先对我国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减免税政策的历史及现状作简单介绍(2007-12-21 14:08:15)


    【孙律师】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我国进出口减免税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特定减免税是指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而适用的减免税。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属于特定减免税,是对外资企业这一特定企业适用的减免税政策。(2007-12-21 14:10:05)


    【孙律师】改革开放后,我国为吸引外资,运用关税的调控作用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科技实力,相继出台了多项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其中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措施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由海关在履行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权的情况下执行的。(2007-12-21 1414:16)


    【孙律师】我国对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主要是以为分水岭。在此之前成立的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以外,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属以上规定范围的货物,一律征税进境。(2007-12-21 14:18:55)


    【孙律师】,我国实行新的外资企业进口设备优惠政策,也统称为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7-12-21 14:22:10)


    【孙律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日益迫切。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我国于近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实行新的外商投资导向政策。新的导向政策实施后,尽管我国仍然实行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内容上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7-12-21 14:26:15)


    【孙律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类条目数量大幅增加,比2004年版目录增加了94条,增加37%。随着新的增加与调整,我国对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7-12-21 14:29:20)


    【雷金菊】好,现在我们开始解答网民提问。(2007-12-21 14:30:03)


    【网友小丁】孙律师,你好,你刚才提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实施是什么时间,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是于19953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我司尚有一些投资总额内的用汇额度,不知道新的目录实施对我司有什么影响?(2007-12-21 14:32:08)


    【孙律师】新的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是从实行。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于按现行规定持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向海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逾期,海关将不再办理相关备案及审批。贵司可按现行规定,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备案和审批。(2007-12-21 14:38:12)


    【网友色戒】孙律师,你好!我们是中外合资企业,我司于20047月办理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办理了海关减免税备案,目前我司尚有免税额度,由于我司进口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所以时间有不确定,请问关于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2007-12-21 14:40:05)


    【孙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7的规定,20024l日至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贵司可以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2007-12-21 14:42:45)


    【网友目不识丁】请问:鼓励类外商投资减免税设备在进口时,如设备监管证件代码为“O”的设备,在进口报关时是否需提供“证?(2007-12-21 14:43:55)


    【孙律师】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设备,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2007-12-21 14:45:50)


    【网友】我公司想进口二手设备,请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二手设备可否获得减免?有无特别的规定?(2007-12-21 14:46:01)


    【孙律师】你的问题太泛,无法具体地答复。根据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除了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准免税进口的商品外,可以申请二手设备减免税进口。此外,以减免税形式进口二手设备除正常的备案审批外,还须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进口时凭备案手续办理报检。(2007-12-21 14:50:15)


    【网友公司顾问】我司是独资企业,想以自有资金形式申请减免税设备,我想问关于自有资金申请减免税设备,海关规定有什么条件?(2007-12-21 14:50:49)


    【孙律师】以自有资金形式进口减免税设备与外资企业鼓励项目进口减免税设备不是一回事,或者说前者是一个单项的减免税政策,适用于外资中的五类企业。根据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自有资金申请减免税设备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其二、进口商品用途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其三、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在此要提醒的是,以自有资金形式申请进口减免税设备,对进口设备的要求适用的是《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而不是《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贵司如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当地外经部门提出申请。(2007-12-21 14:59:02)


    【网友断臂】您好,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准备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一批设备进口合同,除了一部分配件属该国生产加工的外,设备主体件及其配件是第三国生产,但是主体件及其配件需分批发货并进口,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妥当(2007-12-21 1500:13)


    【孙律师】贵司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减免税时,海关要对贵司提交的合同、设备清单等作认真审核,并按每批货物进口时的实际状态确定归类,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所以贵司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务必弄清设备实际进口时的组成状态是什么(2007-12-21 1503:13)


    【网友爬金字塔的蜗牛】海关审核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依据是什么?我公司是经批准的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现正办理有关项目备案,但海关在审批时认为所提供的产品资料不符合相关产业目录。海关这样做对么(2007-12-21 1505:16)


    【孙律师】海关有权对企业备案项目中进口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鼓励项目进行认定,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某一时期立项的外资企业鼓励项目,适用该时期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果企业所生产产品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海关将不予办理免税项目备案,按非鼓励类项目申请备案。
    当然,海关减免税审批是海关的一项行政许可,如贵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海关认定不符合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07-12-21 1509:33)


    【网友迷惘】我司想以投资总额内外汇额度,向国外公司租赁进口设备,可以申请减免税吗?(2007-12-21 1510:33)


    【孙律师】根据署税发(2003172号文的规定,符合内外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租赁进口的设备,如设备最终产权属于国内项目单位,且设备属项目单位自用的,海关可凭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项目备案和审批手续(2007-12-21 1513:28)


    【网友凭海临风】我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设备是去年以外资鼓励项目申请免税进口的,因我司既加工保税货物,也加工内销产品,但是设备并没有依此进行区分,后来海关在稽查时说我们将免税进口设备用来加工内销产品有违规行为,我想问一下孙律师,海关的质疑对不对,有依据吗?(2007-12-21 1515:56)


    【孙律师】进口特定减免税设备,应用于特定企业或用于特定用途,其中在外资鼓励项目中,除了设备免税进口适用“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条目外,其它条目均未对生产产品是保税出口还是加工内销等作出区分,因而海关的质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07-12-21 1518:25)


    【网友空谷幽兰】孙律师,你好!我公司是外资上市公司,去年进行了股权分置,因增发新股,公司的外资股份比低于25%,为扩大现有生产规模,现在我司想进口一些设备,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税进口?(2007-12-21 1520:44)


    【孙律师】这里涉及外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公告的规定,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007-12-21 1528:32)


    【孙律师】但是,该公告同时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007-12-21 153415)


    【网友烂芝麻】孙律师,有个急迫的问题,请你答复:我司正在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但是货物已从德国运往国内途中,我们非常担心,如货物先期到达口岸,批文又没办下来怎么办?(2007-12-21 1535:15)


    【孙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的规定,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进口单位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格式见该公告附件1)。如发生批文滞后的情形,贵司可尽快办理凭保放行手续(2007-12-21 1540:25)


    【网友灭猫】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东莞,我司于20032006年间进口了一些减免税设备,现我公司在外地投资工厂,原进口设备想转到工厂,这样的话手续该如何办呢?(2007-12-21 1541:20)


    【孙律师】您的提问内容描述不全,无法有针对性地回答。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进口减免税属于特定减免税范围,应当用于特定企业或用于特定用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贵司设备如转至在异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减免税设备使用符合原立项审批规定,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手续即可;若将减免税设备转至国内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则应办理减免税设备结转手续。除上述情况外,减免税设备的转让均须办理补税手续(2007-12-21 1545:15)


    【孙律师】由于时间所限,我们不能谈更多的话题。在此,结合我多年接触相关案例的经验,我要提醒大家,在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设备的项目审批、海关备案与审批、设备进口、设备管理与使用过程中,我认为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一是须对鼓励类项目的内容及范围有个清楚的认识,做到了然于胸、有备而来;二是与项目管理部门、减免税审批部门就项目的理解、设备商品归类的确定等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做必要的解释,扩大共识、减少异议,这样方可一帆风顺,出现问题也好商议解决;三是对进口减免税的政策有要准确的把握,掌握其精髓与要义。在把握的基础上充分地予以运用,为我所用、用到妙处、用到好处,使国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转化为企业的实际利益,推动企业发展;最后就是,要备好你在各过程中的一应材料文件,保管好资料文件,有关资料及设备信息应实现专业化、智能化管理,以备不时之需。这既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便于适时应对各有关部门的检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12-21 1555:34)


    【雷金菊】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孙国东律师,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如果大家想更多地了解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可以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有何问题可以在中国海关律师网“我要咨询”栏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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