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2019年第116号公告(以下简称“三部门公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对此进行解读如下:
一、“三部门公告”的目的:打击与宽大相结合。
“三部门公告”旨在依法惩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以往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现已停止走私的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更好地实现打击废物走私的办案效果。
二、“三部门公告”的适用范围:涉证走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三部门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涉证走私固体废物),具体指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持证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将本单位的许可证交由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简要地说,“三部门公告”的适用于两种情形的涉证走私固体废物,一是无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固体废物;二是有许可证企业将许可证交由他人使用、走私固体废物。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下: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走私废物罪等罪名的适用范围,包括将“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列入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而“三部门公告”更是进一地扩大解释,有条件地将“有许可证企业将许可证交由他人使用”列入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这都值得商榷(另文阐述,在此不作深入)。
三、“三部门公告”规定的投案日期及宽大政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免除处罚,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等。
“三部门公告”规定,实施涉证走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涉案单位或者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有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除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对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为更进一步理解,特列表如下:
主动投案自首的时间期限 |
接受投案自首的部门 |
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 |
是否采取羁押措施 |
2019.7.6-2019.9.30 |
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自首且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有效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 |
自首且犯罪较轻 |
除走私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 |
四、“三部门公告”规定的视为投案、视为自首、立功表现。
除了以上所述的“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外,“三部门公告”还规定了视为投案、视为自首、立功表现的情形:
视为投案:涉案人员在境外,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随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视为自首:鼓励涉案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案人员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
立功表现:涉案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延伸阅读: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三部门公告”规定逾期拒不投案的后果:依法从严惩处。
“三部门公告”要求涉案单位、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拒不主动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明情况,拒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走私废物进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2006年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专注、深耕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领域。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联系电话:13902467641
电子邮箱:sgd@customslawyer.cn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