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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与处罚
发布时间:2011-03-10 16:34:00     浏览:1644次

20098月上旬,被告人罗某受台湾人陈某(另案处理)之托,将一箱从台湾运进的牌九转运到厦门。陈某告诉罗某牌九中夹藏假人民币,不能拆开,并承诺如将假币安全运至厦门指定人手中,即可获得酬劳人民币20000元,罗某表示同意。随后,货物在运送的途中被海关抓获。经鉴定,共9500张假币,均为2007年版百元面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辨称,其是在货物入境后才知道里面夹带假币,且只提供运输帮助,并没有参与前期的策划,而且对于假币的数量也毫不知情。同时,其接受陈某的20000元是报酬而非分红。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走私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