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太原海关查获走私奢侈品案,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有话说
    发布时间:2021-05-28 11:13:00  来源:  浏览:1798次


    据太原海关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消息,该关查获一走私奢侈品团伙,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奢侈品700余件,奢侈品货值约50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约60万元。该团伙利用曾在俄罗斯留学的便利条件,从2020年起从俄罗斯大量采购奢侈品,通过邮递渠道或旅客携带方式,从北京、太原、广州等地走私入境,揽收货物后再通过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及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非法销售牟利。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李小梅:

    根据太原海关对外发布的消息,此次被查奢侈品的走私方式包括伪报贸易方式,也就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纳税进口的货物以个人的物品的方式邮寄或携带进境,偷逃的税款是两种方式的税差,以手提包为例,如一般贸易进口的话,其对应的税率如下:

    image.png

    也就说从国外进口手提包,需要缴纳6%的关税和13%的增值税。

    如个人物品的方式邮寄或携带进境,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手提包的行邮税税率为20%,咋看之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手提包所需要缴纳的税款更少,为何还需要伪报贸易方式?如果不存在低报价格或伪报品名等情况,确实如此,但可能内有乾坤。

     

    另外,根据太原海关发布的消息,奢侈品走私进境后再通过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及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非法销售牟利,这里面就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涉案数量的认定,二是间接走私。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我们以往所办案例,首先,针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况,此种经营模式,客户购买的产品,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都有记录,一般办案机关将这些购买记录全部导出来即可以基本确定涉案数量,但在此类型的案件中,一般网络交易平台会存在“刷单”的问题,“刷单”的数量不应作为涉案数量,所以如何认定“刷单”数量非常重要;其次,对于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的情况,一般只要能调出相关的数据,都是累积计算。对于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间接走私,是针对从走私人手上购买走私货的购买者而言,对于间接走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走私,其是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主客观的构成要件,且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刑法》规定起刑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