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背景
近年来,“包税走私”案件频发,位处沿海并且高科技企业密集的广东省成为海关查处的“重灾区”。近期,兰迪海关部接到数起涉嫌包税走私案件,合计涉嫌偷逃税款超过5000万。除2起正在审理外,其中1起某高新技术企业涉嫌包税走私电子零件,海关认定偷逃税款约600万元,兰迪海关部为其辩护后,成功减税并取得全案相对不起诉的“战果”。
为做好国内进出口企业在进口过程中违法走私责任风险防范,兰迪海关部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近年来发生包税走私案件的特点,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二、检索路径情况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关键词:包税走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案由:走私罪
检索时间:2021年8月
样本数量:57份
判决时间: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6日
三、案件数量
按照上述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得到裁判文书57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判决书 |
二审裁决书 |
合计 |
42份 |
15份 |
57份 |
四、案由分布
包税走私案件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5件,占总数量的96.49%,走私废物最2件,占总数量的3.51%。
五、地域分布
从具体的地域分布来看,57分裁判文书中,分别来自广东省、天津市、山东省、福建省4个地区。其中,来自广东省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3份发生在广东省内,约占所有包税走私案件的92.98%%。
六、审理法院
由下图可见,审理走私罪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集中在广东省内法院。
七、审理程序
在57份本罪的文书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数量为42件,占比为约73.68%,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数量为15件,占比为约26.32%。
八、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在可统计的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约占39.4%,其中1年以上的约占12%。平均时间为176天,审理期限较长。
九、二审裁判结果
在15份二审裁决中,维持原判的有6件,占比为40%;改判的有4件,占比为26.67%;另有1件发回重审,占比为6.67%。
十、量刑情节
通过对样本文件法院采纳的量刑情节数据分析,从犯、自首、悔罪这三个量刑情节法院采用的最多,分别有33次、21次、14次,另外还有坦白、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等。
十一、高频法条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二十七条 |
44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33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32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五十二条 |
28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27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26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五十三条 |
26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三十一条 |
23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
第三十条 |
21 |
十二、要点分析
(一)关于包税走私案件的主观故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在此类案件中,认定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应参考是否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例如:货物A应缴税款为10元,委托进口全部费用为5元,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
(二)关于包税走私案件中国内货主的主从犯地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中关于被告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主从犯可以根据各个环节被告单位对走私犯罪所起的作用大小,结合各单位的分工特点,进行认定。具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对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并压缩拼柜、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据、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的手段走私货物的,一律认定为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类单位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既是组织犯又是实行犯,应当认定为主犯。
第二、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类被告单位一般都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开出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对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的责任均从属于第一类揽货走私者”。
是否到处揽货 |
是否采取任何方式包税进口 |
是否积极追求 |
有无参与通关环节(伪报、藏匿、制作虚假报关单证) |
|
主犯 |
是 |
是 |
有 |
有 |
从犯 |
是 |
是 |
无 |
无 |
(三)关于包税走私案件的证据关联性问题
包税走私案件因涉及环节众多,一般存在着关系复杂、证据多的特点,因而证据的关联性应成为包税走私案件中律师应当着重辩护的要点。相对于民事证据,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上,刑事证据更为严格,无法确定其关联性的刑事证据不应被采信。
在包税走私案件中,可能存在报关单、对账单、出货单、收货单、原始采购合同等单证资料,需要重点审查的:一是这些单证中的货物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是否一一对应,无法一一对应的应当从涉案货物中扣减;二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审查这些单证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联,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