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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账单在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证据作用
    发布时间:2021-08-24 12:22:46  来源:  浏览:2214次

    目前,在法院审理的包税走私案件中,对账单可以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它是所有计核偷逃税款的基础数据来源,其他证据均以此为准备进行匹配、印证。本文试图以法院审理的角度,探讨对账单在证明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证据作用,以期引起大家对包税案件证据运用的关注。

     

    一、对账单的证据类型

    在包税走私案件中,对账单是指由货主(或委托人、转委托人,下同)制作、经过货主与通关代理人(或通关公司、转委托通关代理人,下同)双方核对,对于包税进口货物予以确认、凭以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结合司法实践认定,对账单位可能以书证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书证在走私案件中体现最多,包括所有能够反映、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订单、报价单、发票、报关单、装箱单、信用证、检验单、检疫单、提单、货运单、付款单、对账单等;电子数据是书证等的呈现形式,往往以电脑、手机、U般、软件等存储器等为载体。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无论是书证,还是电子数据,其提取、核实都有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且必须法庭调查、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而对账单是证明包税案件被告人(含单位,下同)有罪的关键证据。几乎所有非现场查获的包税走私案件,均以对账单为基础前提,勾画走私链条、寻找必要线索、查实有关证据材料,以期形成证据链、完成证据闭合。

          

      二、以对账单为基础的证据链形成

      在所有的非现场查获的包税走私案件中,如果没有对账单,则失去走私犯罪证据链条,它是构成包税走私的关键证据。通常它联接着境外货源、跨境运输、进口通关(申报或不申报,下同)、境内交接等,没有这一整套流程,则包税事项不能完成,其中的最重要的证据包括如下:

    (一)内在证据。

     内在证据是指构成与对账单直接有关并相互印证的证据,包括,构成境外货源、跨境运输、进口通关、境内交接等各有关必要环节的书证及电子数据,由对账单联接形成内在证据链,这一条证据链包括:

      1.货源证据。这是包税实施的起点。货源证据一般表现为订单、合同、采购发票、出货单、发货单、发运单等。一方面证明有采购、发货的事实,以证明被告人境外采购、交接行为,另一方面有真实成交价格的事实,以证明本案有低报价格逃税行为。

    2.跨境运输证据。这是包税实施的中间环节。跨境运输证据一般体现为司机驾驶簿、装运单、司机签收单、司机交接单、送货单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有司机运输的事实,并且运输货物是包税进口货物。

    3.进口通关证据。这是包税实施的关键中间环节,货物进口是包税行为完成的标志。进口通关证据一般体现为报关单、合同、报关委托书、发票、许可证件、装箱单、检验单、检疫单、海关查验记录、提单、信用证等。这方面的证据证明了进口货物的实际通关情况,以与对账单包税约定进行对比,证明被告人其有低报价格走私及走私货物实际进口的行为。

       4.境内交接证据。这是包税实施完成后的动作体现,是货物进口包税完成后用以制作对账单并凭以结算的重要前提条件。境内交接证据一般体现为送货单、收货单、入库单等。

    (二)外在证据。

    外在证据是指与对账单间接有关并可与内在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由对账单联接形成内在证据与外在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包税走私犯罪事实,这些外在证据包括:

    1.被告人供述。在走私案件中,被告人供述是重要的证据形式,有的案件无被告人有罪供述则不能成立,尤其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判断走私行为的认知能力有限,但是因为供述的原因,导致了其“明知”的心理状态,因而被牵连于案中。被告人供述与内在证据、其他外在证据如果相互印证,则具备证据效力。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基于《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而由案外人对于有关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询问笔录的形式体现,也可以证人书面证明、证人庭上作证的形式呈现。证人证言与内在证据、其他外在证据如果相互印证,则具备证据效力。

       3.物证。在包税走私案件中,物证即包税走私进口货物。物证可以用以证明包税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形式、商品编码、属性鉴定等,还可以用于在没有实际成交价格时的价格认证。

       4.鉴定意见。在包税走私案件中,鉴定意见主要体现形式是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计核证明》,偷逃税款数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尽管《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不具备法定鉴定意见的实质、形式要件,但是司法实践将其视为并列为“鉴定意见”之证据类型。计核证明是基于包税走私犯罪事实(尤其是每单、每票)而制作的税款计核结论,本身不具有外在证据的性质,但是可以用来与对账单等内在证据、被告人供述等外在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评判,从质证中的证据三性角度来进行评析。

     

      三、对账单之证据证明效力及判断标准

    大多数包税走私案件,均不是在现场发生,或现场发生只是案件导火索。因而,对账单成了认定包税走私的重要基础证据和线索。

    由于对账单大多属于无现货的情形,不能直接证明包税走私,因而,对账单是间接证据;同时,在大多数包税走私案件中,对账单证据运用均不是孤证,刚才提到它必须与内在证据形成证据链,甚至还要与外在证据对照,形成证据链、完成闭合。

    围绕对账单的证据效力、证明力,应当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而对于间接证据,从证据三性角度来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其证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四十条,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证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

       所指证据即本文所指内在证据与外在证据。如果证据只是具有形式意义,真实性质证不能解决,则不应具有定案证据效力。如订单载有包税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如果经过质证,订单上的价格等项与真实成交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既包括内在证据之间,也包括内在证据与外在证据之间,无论是哪个证据,对账单一定是主线,以与对账单相互印证为准。例如,对账单载明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与进口报关单申报的不同,则无法证明对账单载明的货物实际已进口,则对账单有相应内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又如,对账单载明内容与订单不符合,可能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对账单相应内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文已完整描述了包税走私案件中的内在与外在证据,这些内在与外在证据在真实合法基础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包税走私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合理怀疑是包税走私案件中常用的证据证明问题,例如,对账单并不载明货物成交价格,多数包税走私案件的通关代理人也并不知道该价格,但是海关在计核某一包税进口货物时间段运用了一个价格来进行计算,而涉案产品实际是每天的价格都在波动,某一时间段可能存在多个高低不等的成交价格,这就是合理怀疑的运用。在合理怀疑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其结论的唯一性即不存在。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根据逻辑和经验的判断可以在包税走私案件中大量运用。例如,货主给了一个包税费用价格,这个价格可能占到货价的3%,那么这个3%的费用就是包税费用(含进口税),如果计核时不考虑3%,将所有的税款加于货主,则对货主不公正,也不符合逻辑又如,某家庭主妇,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还按老公要求帮助老公收取包裹、记录收件情况、制作对账单,之后涉嫌包税走私被拘留。这种情况,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实施或协助实施了包税走私行为,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的,对此,要进行分析判断:这一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按老公要求帮助老公收取包裹、记录收件情况、制作对账单,是否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老公在从事包税走私行为?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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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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