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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关争议解决|美国海关(CBP)关于经中、美、加三地加工的汽车尾气催化器的原产地、301关税裁决
    发布时间:2021-10-20 17:05:00  来源:  浏览:2920次

    前言: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美贸易适用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但美国仅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明确,对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尚未制定成文法进行明确,而是根据法院的先例判决、CBP的裁定规则等结合所有已知事实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个案确认。本案中,权利人请求CBP为其从加拿大进口到美国的某款催化转换器组件的原产地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经CBP审查裁决如下: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本案商品的原产地为加拿大,三个催化转换器组件的成品均应标记为加拿大的产品,不会被加征301关税。

     

    一、商品描述和制造流程


    商品由三个催化转换器组件组成,型号分别为53263、3320833016

    催化转化器是一种排放控制装置,通过催化氧化还原反应将废气中的有毒气体和污染物转化为较低的毒污染物。

    每个催化转换器组件都由一个滤芯(monolithic core)和组件组成。滤芯由陶瓷基片和贵金属组成,其结构包括数千个通道(或孔)起到将汽车尾气和排放物转化为无毒物质的过滤作用。

    催化转化器组件的成品分别在加拿大、中国(PRC)和美国三个不同的国家制造。

     image.png

    (图例仅供参考)

    (一)美国制造流程


    美国负责生产陶瓷纤维垫片。膨胀陶瓷纤维毡(卷状)完全是在美国通过自动化流程生产的,随后出口到中国的组装工厂进行手工装罐(canning)或封装(wrapping)催化剂滤芯。

     

    (二)加拿大制造流程


    加拿大负责生产滤芯。制造滤芯的过程包括将美国制造的蜂窝结构的陶瓷基板浸入由涂覆液(washcoat)和专有贵金属混合物组成的配置浆液中。产品经中国封装后返回加拿大后将被贴上标签进行质量检验,随后包装出口至美国。加拿大制造的催化转换器组件占了本案商品成品总成本的近50%

     

    (三)中国制造流程


    中国负责滤芯的封装。这涉及到使用美国生产的膨胀陶瓷纤维毡包裹加拿大制造的滤芯。带催化剂的滤芯被包裹在金属壳(壳体)内,进、出管连接在该金属壳体上,附加的管道通过焊接固定在金属外壳上。在中国完成封装后将运往加拿大进行标记、质检和包装。

     

    二、问题


    就产品原产地标记和加征301关税而言,该催化转换器成品的原产地是哪?

     

    三、法律和分析


    (一)原产地标记


    1.根据 Tariff Act of 1930-Section 304(a)19 U.S.C.§1304(a)的规定:


    除非存在例外,否则每一个源自外国、进口到美国的商品都应在显眼的地方以该商品材质所允许的方式,且以易读、不可磨灭、永久的形式向美国的最终购买者表明该商品原产国的英文名称。


    国会在颁布19 U.S.C.§1304的意图是“最终购买者应该能够通过检查进口商品上的标志来知道该商品属于哪个国家。”其明显目的是对商品进行标记,当这种标记将影响其购买意愿时,最终购买者可以通过了解商品的生产地点而选择购买或拒绝购买这些商品参见United States v. Friedlaender & Co., 27 C.C.P.A. 297, 302 (1940)】。

     

    2.根据19 C.F.R. §102以及202176日在联邦纪事上发布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议》(USMCA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原产地标记暂行规则的规定19 C.F.R. §102.119 C.F.R. §102.1819 C.F.R. §102.20中的规则负责决定从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商品的原产地19 C.F.R. §102.11规定了商品原产地的确认规则,但受19 C.F.R. §102.21规定的纺织品除外。根据19 C.F.R. §102.11(a)的规定:


    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该国

    (1)商品在该国完全获得或生产

    (2)该商品完全由该国国内原料生产;

    (3)包含在该商品中的每种外国材料都经过19 C.F.R §102.20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并满足本款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并且满足这些规则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


    在本案中,19 C.F.R. 102.11(a)(1)19 C.F.R. 102.11(a)(2)不适用于本案商品。因为催化转化器成品既不是完全在加拿大获得或生产,也不是完全由加拿大的材料生产。相反,该催化转化器的三个组件都由来自三个不同国家的零部件和材料组成。该催化转化器的外壳、隔热罩、排气管和锥形端部在中国生产,而陶瓷纤维垫在美国生产。只有催化元件,包括滤芯是在加拿大生产的。


    3.由于19 C.F.R. 102.11(a)(1)19 C.F.R. 102.11(a)(2)不适用于本案商品,所以我们来参考19 C.F.R. 102.11(a)(3)的规定。

    根据19 C.F.R. 102.1(e)的规定:外国材料(Foreign materia)是指:根据本规则确定其原产国的材料,与该商品的制造国不同。

    从加拿大进口到美国的催化转换器(滤芯)被归类在HTSUS 8 421.39下。根据19 C.F.R §102.20的规定归类在HTSUS 8421.39下的商品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如下:


    从任何其他税号包括从该组中的另一个分项税变HTSUS 8421.11HTSUS 8421.39


    但滤芯在中国完成封装以及排气管和锥形末端部的连接之后,催化剂或滤芯仍被归类在HTSUS 8421.39下。所以,加拿大制造的滤芯不符合基于原产地确认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


    4.因此,我们需要参考19 C.F.R§102.11(b)规定,根据19 C.F.R §102.11(b)(1)的规定:


    (1)商品的原产国是赋予该商品基本特性的单一材料的原产国,或…

     

    根据19 C.F.R.§102.18 (b)(1)(iii) 规定:


    如果只有一种被归类的材料其归类不适用根据19 C.F.R. §102.20具体规则或其他适用于该商品的要求进行税则归类改变,则该材料即为19 C.F.R§102.11(b)(1)所规定的赋予该商品基本特性的单一材料

     

    在本案中,惟一不适用的材料是滤芯。因此,滤芯是赋予催化转化器成品本质特性的材料。由滤芯是在加拿大生产和制造的,所以本案商品催化转化器成品的原产国是加拿大。

     

    (二301关税的问


    1.根据规定,原产地为中国(PRC)的被归类在HTSUS 8421.39.40下的催化转化器组件成品将被加征301关税。

    截屏2021-10-20 15.34.39.png

    2.在加征301关税中确定原产国时适用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规则。“实质性转变”的判断标准是——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否具有新的、与加工前不同的名称、特性或用途参见Texas Instruments Inc. v. United States, 69 C.C.P.A. 151 (1982)

    CBP认为:一种新的、不同的商品是指在商业名称或标识、基本特性或商业用途上发生变化的商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加工处理的程度,以及材料是否失去了其自身特性,成为新商品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决定要根据全部证据作出。参见National Hand Tool Corp. v. United States, 16 C.I.T. 308 (1992), affd, 989 F.2d 1201 (Fed. Cir. 1993)】。所以CBP在判断“实质性转变”时是综合所有情况进行个案(case-by-case)分析无统一适用的指标

    National Hand Tool CorpUnited States16 CIT 308 (1992), aff’d, 989 F.2d 1201 (Fed. Cir. 1993)案中,套筒(sockets)和伸缩手柄(flex handles)经过冷成形(cold formed)或热锻(hot forged)后形成最终形状的,调速手柄(speeder handles)在进口后由压力机重新塑形,伸缩手柄(flex handles)上的辊纹是在美国加工形成的。随后对进口零件进行热处理,强化钢材表面,并在电镀前通过喷砂、滚砂和/或化学振动进行清洗。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进行法院认为需要一定技艺和技巧才能完成的组装。法院最终认定:进口的零部件不会因在美国进行的加固、清洗和组装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它们的原产地仍然是台湾。在作出裁定时,法院关注的事实是——这些零部件在进口前已经过冷成形或热锻成形,在美国进行组装和热处理后,这些零部件的形状保持不变

    Uniroyal, Inc. United States【3 CIT 220, 542 F. Supp. 1026 (1982), affd 702 F. 2d 1022 (Fed. Cir. 1983)】案中,法院指出:相对于复杂或有意义的组装加工而言,微小或简单的组装加工通常不会导致实质性的转变。评估中可能相关的因素可能包括操作的性质(包括装配部件的数量),所涉及的不同操作的数量,以及组装操作是否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技能、细节和质量控制。如果制造或组装过程是一个较小的过程,商品的特性保持完好,则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

     

    3.基于所提供的资料和事实CBP认为本案商品在中国进行组装操作不构成实质性转变。因为其本身——主要是特性和用途没有受到影响。参见2011422日签发的NY N15581820131223日签发的HQ H168212。

    HQ H168212中,CBP认为滤芯提供并单独执行汽车尾气的净化,所以作为底层组件滤芯赋予了本案商品的基本特性。催化转化器的唯一和主要功能是将汽车尾气转化为无毒物质。此外,HQ H168212指出,无论是陶瓷垫、金属外壳,还是锥形末端,实际上都没有改变滤芯能够提供尾气净化功能的任何部分

    因此,催化转化器组件的成品的原产国为加拿大,不征收301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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