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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中一般鉴别、复检鉴别、分歧或异议处理的逻辑考
    发布时间:2021-12-07 14:51:48  来源:  浏览:2303次

    自2013年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绿篱专项行动,中国海关在进口环节拦截了大量固废废物进口,涉案主体或因走私废物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行政违法被海关处以高额罚款,涉案货物亦被海关责令退运,贸易各方也因此产生大量商事纠纷。

    如何避免进口货物被判定为固体废物成为命门所在。除了实体判定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广大进口商也有必要了解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程序性规定——《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尤其要对70号公告中的一般鉴别、复检鉴别、分歧或异议处理三种程序进行深度学习,理解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善用程序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0号公告中关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的规定主要在第二部分,一共有4款,分别为2.1鉴别委托与受理,2.2一般鉴别,2.3复检鉴别,2.4分歧或异议处理。其中2.1款主要规定的是鉴别委托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及工作费用,与本文主旨无关,不再展开。

    2.2款一般鉴别,主要规定了可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主体以及三种情形,分别为(1)海关难以自主决定的情形下可以委托,(2)缉私部门办案需要可以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可以委托,(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委托。该款规定委托主体均为国家机关,与2.3款中的行政相对人发起申请形成某种对比。

    2.3款复检鉴别开始规定行政相对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权利,无论是海关自主认定的固废结论还是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认定的固废结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均有申请复检鉴别的权利。仔细研究2.3款内容可发现,复检鉴别并非必然是对一般鉴别的复检,没有做过一般鉴别,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针对海关自主认定的固废结论申请复检鉴别,这说明2.2款和2.3款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充要关系。

    这样的逻辑关系也同样是适用于2.2款、2.3款与2.4款之间。2.4款分歧或异议处理,规定三种情形下相关方可书面申请分歧或异议处理:(1)货物经过2.2款一般鉴别和2.3款复检鉴别,并且结论不一致的,相关方可提出申请,(2)相关方对鉴别结论(一般鉴别还是复检鉴别再所不论)有严重分歧,相关方可提出申请,(3)货物因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而没有进行过鉴别,相关方可提出申请。从逻辑上看,2.4款实质上是根据鉴别次数及情况而设定以下三种情形:(1)货物经过一般鉴别和复检鉴别,且结论不一致,(2)货物经过一次或者多次鉴别,且结论一致,(3)货物未经过鉴别。可见,一项进口货物即使未经过2.2款一般鉴别,也可启动2.4款分歧或异议处理;即使未经过2.3复检鉴别,也可启动2.4款分歧或异议处理,2.2款、2.3款与2.4款之间同样不存在充要关系。

    厘清以上逻辑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比如即使海关并未委托鉴别机构进行首次鉴别,而将进口货物径直认定为固体废物,当事人仍有权利提出复检鉴别的申请,甚至可以依据2.4款中的“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情形申请分歧或异议处理。再如因首次鉴别的委托方非海关而导致无法启动2.3款复检鉴别申请,当事人可以依据2.4款中的“相关方对鉴别结论存在严重分歧”情形申请分歧或异议处理。

    须注意的是,2.4款分歧或异议处理的受理机关为海关总署,据笔者了解,具体的办理司局主要为海关总署下属商品检验司,对应的生态环境部办理司局则是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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