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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国外疫区动物产品法律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09 22:12: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1727次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作出判断,而不是简单根据具备进口条件与否判断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范围,是确定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以下简称动物产品)法律属性的关键。本文对此进行分析、研判。       


    一、疫区动物产品进口管制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组织协议

    我国于2007年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OIE)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协议各签约国有义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发生在其境内的动物疫情,由该组织向各国通报动物疫情以便采取防疫措施。

    (二)《对外贸易法》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进口或者出口。

    但是《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同时也规定: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而,对于动物产品的进口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范围,下文所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即是《对外贸易法》所提及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对外贸易法》所提及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二、疫区动物产品禁止进口法律属性判断

    在依法发布的公告范围内的,属于明确规定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的还限于国家组成的地区范围内)的特定动物产品,属于禁止进口,分析如下:

    依法进行判断

    所谓依法,就是依照上文所引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分析其进口管理的法律渊源,只有明确了此渊源,才有了判断的基础。

    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确定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国外或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主管部门、进境动物产品检疫主管部门将发布公告(规范性文件),禁止相关动物产品从该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这类禁令公告一般内容如下: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该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产品(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该疫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在进境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该疫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4.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该疫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三)不在公告范围的动物产品如何判断?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99号(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为例,该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挪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挪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不禁止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产品进口的情况下,理应其他动物产品如猪、河马、骆驼、鹿、牛等偶蹄动物产品不属于禁止进口之列,即来自疫区的非禁止进口动物产品仍然可以进口。因此,根据公告划定的动物产品来判断具体的禁止进口范围,而不能扩大至所有的动物产品。

    (四)不在公告规定的国家内部组成地区的动物产品如何判断?

    从目前已公布的公告来看,绝大部分是针对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但是有少数公告是针对某国组成的内部地区的,例如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61号(关于防止北马其顿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该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北马其顿斯科普里大区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北马其顿斯科普里大区的禽及其产品入境。由于该公告规定的疫区范围仅限于北马其顿斯科普里大区斯科普里大区只是北马其顿共和国的首都、该国组成部分,因而,不能将该公告规定的疫区范围作扩大理解为整个北马其顿共和国的所有组成地区。来自北马其顿共和国斯科普里大区以外的其他组成地区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不在禁止之列。

     

    三、疫区动物产品与未获得进口准入条件动物产品的关系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据此,海关规定,进口食品含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我国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肉类除外

    无论是按照动物产品检疫许可,还是进口食品准入条件要求(注册与备案),既是该产品进入中国的必要条件,也是海关作为进境动物产品、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行政的要求。进口动物产品、食品如果不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或食品注册等,则不能获得进入中国的条件,也必然不能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但是不能获得准入中国的条件,只是就其不具备或没有完善进口条件而已,不等于相关产品是禁止进口货物,因此,它与疫区动物产品禁止进口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可同日而语:

    一方面,疫区动物产品不可能申请到中国的市场准入,除非重大流行疫情解除、新的解除公告发布,因此,对它的禁止性管理依旧会依法进行。

    另一方面,动物产品、食品不能获得准入中国是由于产品本身的品质、标准不符合中国进口条件等,而一旦这一条件得到满足,即可能获得准入许可。因此,未获得中国准入许可的动物产品、食品,其管理法律属性不属于禁止进口。海关执法、司法认定时,不能以动物产品未获检疫许可或不具备进口准入条件为由,将其定性为禁止进口货物。在涉及处理案件的定性时,尤其要注意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否则,容易导致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混淆,不利于依法公正定罪量刑。

     

    四、疫区动物产品与列入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名录产品的关系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据此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470号公告发布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根据以上引述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疫区动物产品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动物产品之异同,可以分析如下:

    相同之处:在禁止管理属性上是相同的,疫区动物产品禁止进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动物产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不同之处:疫区动物产品既禁止直接或间接以贸易形式进口,也禁止寄递或携带入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动物产品只是意味着禁止携带、邮寄进境,至于以贸易形式进口,虽没有涉及,但是只要办理准入手续、具备进口条件,则可以申报进口。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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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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