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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可能是武断的估价方法
发布时间:2022-02-27 15:45:40  作者:孙国东     浏览:2486次

案情:某公司申报进口塑料原料一批,海关审查后认为明显低于国际市场行情,经质疑、磋商,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司不服,委托律师申请复议。

申请人理由:进口货物如实申报了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可以确定,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关税的完税价格。

被申请人观点:申请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海关依法提出了质疑,虽经申请人进一步说明,但仍无法排除海关怀疑,符合“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形,故海关可依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被申请人价格资料库中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也没有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故依法使用了不同生产国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复议结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符合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同时也认为,被申请人在无法使用与涉案货物具有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虽然依法可以使用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但由于被申请人并没有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而是直接适用了进口数量差异巨大、运输方式完全不同、运输距离相差甚远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认被申请人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的行为明显不当,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应征税款。

迪律师点评:

1、海关有权质疑申报价格和估定完税价格。根据海关估价法规、规章规定,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海关可依法估定完税价格。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依法估定完税价格。本案中,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价格有怀疑,提出了质疑,经该公司提供资料和说明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海关可以不接受公司申报的价格,并依法估定完税价格。

2、海关估价应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切忌以武断方式确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没有前述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本案中,由于海关的价格资料库中没有与该涉案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但仍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海关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做出相应调整。由于海关未依照相关估价规则对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而是武断地直接采用进口数量差异巨大、运输方式完全不同、运输距离相差甚远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违背了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不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的基本要求,是对纳税义务人明显不公平的征收行为。
  3、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有严格的适用要求。《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本案中,海关价格资料库中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以非同一生产国的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行为,即使其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过恰当的调整,也明显违反了应当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规定。

4、纳税义务人应抓住质疑、磋商等机会积极争取权益。本案虽然撤销了海关的原估价征税行为,但复议机关并没有认可申请人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观点,也没有采纳申请人要求以其申报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意见,而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此,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抓住海关估价程序中的质疑、磋商等环节的各种机会,及时提供资料和说明情况,争取己方合法权益,消除海关的疑虑,避免陷入被海关武断估价的僵局。

5、企业解决纳税争议应当寻求专业支持。关税争议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法规以及海关手续、程序和关税理论、实务等诸多问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争端解决工作,必须寻求专业律师提供对口的法律服务支持,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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