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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海关监管对象视角来区分“货物”与“物品”
    发布时间:2022-04-05 09:59:56  作者:孙国东  浏览:3618次

    无论是日常监管、征税执法,还是处理走私、违法案件的需要,区分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都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作者将进行系列阐述。上期是系列之一“以海关征税视角来区分货物'与物品'”,本期是系列之二,以海关监管为视角,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监管对象性质,涉及海关对于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境)管理,分禁止类、限制类、自由类三种。

     

    一、禁止类之区分

    (一)禁止依据。

    1.进出口货物。

    根据《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进口或者出口。对货物的禁止性管理是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管制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方式为禁止进出口。

    2.进出境物品。

    除了专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其余均是海关总署发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禁止管理之发布形式。

    1进出口货物。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进出口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

    此外,还有《对外贸易法》以外,其他法律、法规的公布形式。根据《对外贸易法》,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进出境物品。

    海关总署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如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在此要澄清的是,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虽然冠以禁止携带、寄递进境但是这不等于是禁止进境物品,只是禁止携带”“寄递的形式将检疫物输入境内。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还会发布专门性规定,对相关物品按禁止性实施管理,如《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赌博用筹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中的“其它物品”)。

    (三)两者禁止属性之关系

    1.两者各自适用,互不包涵。

    是指两者在进出口(境)的监管上,不是同一条监管路径,其各自适用,互不包涵,不可混淆。禁止进出境物品不能视为禁止进出口货物,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作为物品是禁止进出境的,但是作为货物进出口时,并不禁止,按许可进行贸易;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作为物品禁止携带或邮递出境,但是经过许可,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旧衣物不能进口,但是作为个人携带物品则遵循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不作禁止。

    2.两者互有包涵,有所交叉。

    两者在进出口(境)的监管上,循着相同的监管方式,互有包涵,有所交叉,如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淫秽物品,作为物品是禁止进出境的,作为货物,同样也不能进出口。珍贵文物,作为物品禁止出境,同时也禁止以货物形式出口。

    3.部分情况的“货物”“物品”一体化管理。

    所谓一体化监管,就是对于“货物”“物品”不作区分地一并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其中涉禁止属性监管内容,不论是以物品还是以货物形式进出口(境),都适用相同的监管方法

     

    二、限制类之区分

    (一)限制依据。

    1.进出口货物。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限制有关货物进口或者出口。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进出口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

    限制,意味着可以进口、出口,但是在进口或出口前必须获得许可或允许,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否则不能进口或出口。

    2.进出境物品。

    与禁止性物品一样,限制性管理物品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发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限制管理之发布形式

    1.进出口货物。

    我国限制进出口货物大多以受权部分发布目录的形式发布,如《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少量的以专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如对商用密码进口许可管理美术品进出口批件管理等。

    2.进出境物品。

    限制性管理物品法律依据是海关总署发布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发布形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资源、管制刀具、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三)限制性管理方法。

    1.进出口货物。

    对于进出口货物,我国采用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管理方法。配额、许可证管理如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他管理方法如:对允许进出口黄金实施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对有毒化学品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管理,对允许进口的药品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准许证管理等。

    2.进出境物品。

    采用的限制性措施有两种:一是超出数量范围的不予验放制度,如携带国家货币烟、酒进出境,有明确的数量限制,超出该数量限制的,不予以进、出境,如违反规定的,则予以行政处罚;二是许可携带制度,比如,携带外币出境超过规定数量的实施外币携带证制度,携带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制品进境,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

    (四)两者限制性属性之关系。

    1.两者各自适用,互不包涵。

    两者在进出口(境)的监管上,不是同一条监管路径,其各自适用,互不包涵,不可混淆。限制进出境物品不能视为限制进出口货物,如香烟、酒类作为物品是限制进出境的,但是作为货物进出口时,并不限制,无需许可证件。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限制出境,作为旅客携带进境并不属于限制进境物品,但是作为货物进、出口,均要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2.两者适用同样条件。

    两者在进出口(境)监管上,实施同样的管理条件,如对一般文物出口(境)、黄金及其制品出口(境),无论是按货物,还是物品,均实施限制性管理,许可证件名称也相同。

     

    三、自由类之区分

    (一)自由进出口货物。

    自由进出口是指除了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以外的所有货物均可自由进出口。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修订《对外贸易法》的重要原则。因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都是法定必须公布的内容,进出口企业容易获得这方面信息,从而为其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就是哪些是不能进出口的,哪些是限制的、必须办理许可证件才能进出口的,除此以外,都是可以自由进口、出口的,根据市场因素由进出口企业自主决定进出口。

    自由进出口货物不实行名录、目录管理,除了自动许可外,不需要在事先办理任何许可证件,但是仍然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报关手续,依法接受海关查验、稽查、检验检疫等。

    (二)自由进出境物品?

    法律上没有自由进出境物品的规定与说法。从理论上来说,作为旅客携带进出境、邮递进出境物品,只要符合合理、自用数量原则的,都可以获得海关验放(含征税验放),因此,对物品进出境的自由的限制如下:

    1.禁止进出境的,不能以物品形式进出境。

    2.限制进出境的,属于数量限制的,超出部分要办理携带许可证,否则不能进出境;属于许可限制的,无论数量多少,均要办理许可证。

    3.在上述1.2.以外的物品,只要符合合理、自用数量原则的,都可以获得海关验放(含征税验放),比如,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免税验放,超出仍属合理范围的,予以征税放行;邮递进境物品限值是800元或1000元人民币,就是说在遵守此限值的规定前提下才有可能对邮递物品征税,超出此限值的,则不予按进境物品征税验放。

    关于物品与货物在征税上的关系,可以参阅作者《以海关征税对象视角来区分“货物”与“物品”》一文(载于海关律师网“海关律师说法”栏)一文。

     

    四、结束语

    本文从海关监管对象性质视角分析了“货物”与“物品”的同与不同,得出的结论是:有的是各自适用、互不包涵的,有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而,在判断海关监管上的“货物”与“物品”的关系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海关监管要求、企业(个人)进出口(境)方式、“货物”与“物品”的管理属性来研判。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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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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