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进出口税与纳税争议解决
    从海关运用价格行情的质疑看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2-04-19 21:16: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1546次

    一、案情概要

    某公司申报进口M国T公司制造的某型号注塑机5台,海关审查后认为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疑,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公司提供进一步书面说明后,海关认为仍不能排除怀疑,不接受申报价格,拟估价。价格磋商时,海关提出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公司提出异议,并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海关审查后采纳,最终按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二、海关原观点

    某公司申报的注塑机价格低于海关掌握的注塑机价格行情,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疑,海关有权依法质疑;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无法排除海关的合理怀疑,故海关有权依法估定完税价格;因海关无相同生产商制造的同型号注塑机的价格,故以不同型号注塑机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兰迪律师点评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之一: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联系出口商取得海关估价所依据的另一型号注塑机的照片、介绍资料、说明书等材料,证明涉案注塑机在外观结构、体积、功能、用途、质量等方面与海关估价所引用的注塑机存在较大差异。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涉案货物并非仅仅存在“表面的微小差异”,而是既不符合“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条件,也不符合“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情形,不应视作相同货物,故海关做法不符合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要求。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之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本案中,海关并未说明其所适用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是否与涉案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代理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要求海关出示相关价格资料,以证明其估价拟适用的货物与涉案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却被海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在执法过程中,海关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律师仍有权要求通过不公开质证的方式去审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纳税义务人可以反过来大胆质疑海关估价所依据的价格资料是否符合非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

    3、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之三:相同商业水平+进口数量基本一致+差异调整。《海关审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海关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一般不应适用与被估价货物商业水平不同、进口数量差异过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对存在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产生成本和其他费用较大差异的,还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这些费用的差异进行调整,才能符合一般商业交易惯例以及海关估价的基本要求;在无“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海关也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
      4、相同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条件之四:同一生产商、同一生产国或最低成交价格。《海关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执法过程中,海关通常会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其估价所依据的内部价格资料,因此,企业无法知晓海关在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是否首先使用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企业也无法知晓海关是否使用了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存在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企业更无从知晓海关是否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除非海关主动公开其内部价格资料。在海关估价过程中,由于海关拥有内容丰富和功能强大的进出口商品价格数据库,所以企业会面临单向透明的极其不利的局面,但尽管如此,企业仍可以大胆假设,据理力争,主动质疑海关是否武断估价,为己赢得有地位;在纳税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企业则可以委托律师,要求通过不公开质证的方式,反过来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来审查海关估价所依据的价格是否合法和适当。

    5、专业支持对企业解决海关纳税争议尤为重要。海关估价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中最为专业复杂的业务,企业遇到涉及海关估价、归类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应尽快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性意见和法律救济手段。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