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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走私案件庭审,辩护律师如何有效举证?
    发布时间:2022-09-14 11:44:00  浏览:2153次

    涉税走私案件,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主要以偷逃税额为定罪量刑标准。那么在刑事辩护中,核心问题就是围绕偷逃税款来展开辩护。本文从偷逃税款各相关要素出发,探讨庭审中辩护律师如何围绕偷逃税款来进行举证。

     

    一、涉税走私偷逃税款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计核办法》),走私偷逃税款的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海关核定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计核资料清单》完整地记载了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款构成的具体信息,总体上分为以下几项内容:

    (一)货物、物品品名与税则号列

    货物、物品品名是《计核资料清单》重要内容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对象,要解决的是其走私货物、物品是什么,解决了是什么就解决了基本犯罪事实之一即犯罪对象问题。而品名与税则号直接相关,在解决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品名与规格、成分、作用、工艺等共同构成商品归类的基本要素,以此确定商品编码,并最终确定适用何种税率、如何适用税率。

    (二)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是走私违法案件中用以计算漏交税款、偷逃税款的基础价格,在正常通关下称为完税价格。根据《海关计核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按《海关计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顺序及方法确定对于特殊产品如贵重金属、旧物品、假冒品等的计税价格按《海关计核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方式确定。

    原产地

    原产地同样与适用关税税率有关。确定原产地,是正确适用关税税率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不同,适用关税税率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不同原产地适用不同的税率。在走私案件中,计核偷逃税款时正确适用税率的前提之一是确定原产地。

    (四)汇率

    汇率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是计核偷逃税款时确定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我国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汇率直接影响到税款计算、偷逃税款计核。

    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税率是海关计核的核心要素之一,税率高低直接影响税款多少。在正常进出口环节,海关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我国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收,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已缴税款

    已缴税款是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时的扣减项。根据《海关计核办法》第二十九条,“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在已经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按如实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即是已缴税款;而对于走私案件,已申报缴纳的税款必须从应缴税款中予以扣减,从而得出偷逃税款。

     

    二、针对偷逃税款之举证要点

    走私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庭审举证,主要是提交证据,在质证的基础上,通过举证,更加详细查明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支持辩方观点、反驳控方指控。根据办案实践,现将针对偷逃税款之举证要点概述如下:

    (一)货物、物品品名与税则号列

    国际贸易商品千差万别,品类无以计数,商品本身也在随着改进、升级而发生改变,其品名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涉及货物、物品品名的确定方面,辩护律师要针对涉案货物、物品的争议焦点,做大量调研,查询对照《进出口税则》所列品名,行业对于该类货物、物品的通用名称,以及该名称与日常生活所使用名称的关系。只要企业申报的品名没有明显超出可能认知的范围,就不能认定品名伪报。为此,辩护律师可以提交对有关品名的行业调研报告,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关于税则号列,通常被适用于伪报商品编码案件中,如果企业税则号列的申报基于其如实申报了各相关归类要素,那么,即便税则号列错误了,也不应该被认为是伪报,甚至申报不实。对此,辩护律师可以就涉案货物、物品的商品归类问题做归类调研,提交商品归类的调研报告。如果企业申报的商品编码可能是正确的(在一定的情形下,某一货物的归类并非一个答案),辩护律师可以在调研的基础上,提交相关的海关商品归类决定、裁定,还可以自行或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商品归类咨询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

    (二)货物、物品数量

    关于涉案货物数量的辩护,实际是打部分无罪,即部分不涉案,这要从涉案行为来具体分析。走私行为往往具有长期、连续特征,多票报关单、多份运输单、多次携带、多次代购、多次采购发货、多份对账入库单等。关于数量的认定范围,为了支持辩护观点,可以举证提供有关相同案件事实情节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还可以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委托做审计报告,以数据呈现的形式将其与《计核资料清单》形成对应,便于法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相关数据予以排除适用。

    (三)计税价格

    走私犯罪的律师辩护中,对于价格来源要尤其重视。凡是标明实际成交价格的,要对该实际成交价格进行分析,看看是否“实际”,如果真实的交易关系、货物流、资金流不支持该价格的,则要提出分析、论证意见争取法庭对辩护的支持;凡是使用成交价格以外的方法的,要对这些方法的运用条件进行分析,对其具体适用的方式进行剖析。举证也主要围绕价格来源进行,如某案件,海关计核部门以高品级的货物为依据计核涉案货物,而辩护律师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发现该货物是低品级货物,其申报价格具有实际成交价格的特征。因而,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货物成交时的价格信息资料、行业对于相同货物等级(涉及品名、品质、规格、成分、加工程度、生产工艺、作用用途等)的标准等文件,对于厘定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原产地

    在走私案件中,准确确定原产地是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以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的案件,一般会涉及第三国,由于自贸优惠、双反措施、加征关税等原因,企业将原产于A国的货物伪报成原产于B国。此类案件,要善于发现,在B国是否经过加工,如果有加工,其加工程度如何,是否造成税则归类上的改变等。要注意收集对于支持原产地改变有帮助的证据材料,并向法庭举证。

    (五)汇率

    对于涉案货物适用汇率的确定,作为辩护律师不应无所作为。由于走私案件连续性特征,涉案时间较长,汇率也时常在波动之中。作为辩护律师的基础工作,就是将涉及报关日期有关的货物票数与海关规定的计征汇率适用标准相对照,一一进行汇率计算,与海关计核时使用的汇率进行对比,一旦发现计核适用汇率错误的,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要求予以纠正。为支持该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委托进行审计、公证,由权威的部门作出审计报告、公证文书,以向法庭举证。

    税率

    在关于税率方面的辩护中,要紧紧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此作为辩护意见的基石,运用合法状态与违法状态对立与统一原则:如果计核使用的税率违反了这一基石与原则,则要指出它的错误及造成错误的根源。如,企业持有关税配额证,海关日常征税适用的是关税配额税率,而只是因为走私违法,在计核时却用了关税配额外税率,这就是明显的违法适用税率;又比如,合法状态下,海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征税,只是因为违法(如绕关走私)而使用了普通税率来计核,这也明显属于违法适用税率。对此,要善于从海量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文书中进行检索查询,调取合适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

    已缴税款

    涉走私犯罪中的已缴税款不能仅仅理解为涉案货物的已缴税款,它还应当包括涉案货物在海关监管链条中,各相关环节可能存在或实际发生的已缴税款。无视这一点,就不能有效地评估当事人的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税收损失,从而导致对刑法罪与责的评判失衡,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为此,辩护律师要整理材料,形成有数据支持的已缴税款文件,必要时也可以做审计报告,加强证据说服力

     

    三、针对偷逃税款举证之原则

    在举证的问题上,还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举证与质证相结合

    举证是对质证的补充与加强,质证的力度不够时,可以举证来补充;质证的力度俨然够了,仍然要进行加强,以增加质证的可信度,说服力。在举证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配合性措施,如申请证人、见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检查勘验人员到庭说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等,便于对辩护观点的支持形成较为稳固、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不求多只求精

    每一个走私刑事案件,有效的辩点可能只有一个,不超过两个。辩护律师要围绕辩点开展举证,重点收集、提交支持辩护观点并达到高度契合的效果。举证要实现高度聚集,不可分散对辩点的支持,不提交无关紧要的证据,避免对辩点形成干扰。

    (三)举证要针锋相对、有的放矢

    对控方起诉关键内容的掌握非常重要,为此,辩护律师要采取针对性的策略,针锋相对、有的放矢。举证时也要顺势而为,用有力的举证来冲淡、抵消公诉意见,或者使得法庭对起诉内容产生怀疑、动摇,为实现辩护目的服务。

    (四)举证要坚持不对称

    举证中的针锋相对、有的放矢、精准投放,其前提是辩护律师的高度专业化,只有对海关、进出口领域有足够完备的知识、丰富的争议解决和辩护工作经验,才能做到这一点。而这对于控方来说,往往是难以做到的。这需要专业律师在深耕细作方面下更多更大的功夫,善于从细节入手,寻找突破的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

    (五)举证力争循其道而为

    在海关计核偷逃税款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其计核逻辑的问题,且对此会有类似“海关计核情况说明”这样的文件对计核逻辑予以说明。计核逻辑也同时是走私犯罪事实认定的逻辑。对此,可以循其道而为,顺其计核逻辑进行推演,并经充分的论证后,拿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来。此方法,也应了古语:“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这种情况下的举证具有十分重要的说服力,值得探索与运用。

     

    四、结束语

    辩护律师举证可以强化质证的可信度、说服力,同时也可以产生动摇控事实之基础的效果。辩护律师的举证是专业技术活,而涉税走私案件所指控就是直接冲着偷逃税款来的,因而,辩护律师举证上更应当下大的功夫,形成有力度的有效辩护。越是异议、困难,价值越大,越是能考验自己;艰苦卓绝才能柳暗花明,烈火出真金,也必将战胜自我,实现战略目的。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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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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