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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22-10-26 15:49:00  作者:魏思宇     浏览:4055次



 一、反倾销措施的定义

进口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实施“反倾销措施”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2、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其中损害的范围包括造成实质性损害、产生实质损害威胁、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什么是倾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简单来说就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小于其正常价值。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公平交易局负责。

 

 二、倾销及损害的认定

实施反倾销措施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对于是否满足条件的要点。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的认定

认定倾销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简单来讲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有3个判断标准,其适用的顺序有规定的要求,若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若不存在此价值则可选用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任意一个作为正常价值的判断。当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高于其出口到国内的价格时则可判定产品存在倾销。

那么是否只要存在倾销一定会展开反倾销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除存在倾销外,还要认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2、是否造成损害的认定

    事实反倾销措施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对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其中的损害包含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这其中的国内产业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损害的调查由商务部产业损害局负责、确定。若反倾销涉及农产品,则损害的调查与确定由商务部产业损害局会同农业部共同负责。

3、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此因果关系的要求较低,并不要求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只要求倾销进口是造车国内损害的一个原因即满足因果关系的要件。

 

三、反倾销措施调查程序

1、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两种:①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②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审查。

由此可见,除特殊情况,商务部可自主决定立案调查外,通常情况下是依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品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②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2、反倾销的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但是,在申请人撤销申请、反倾销条件不具备、倾销或损害幅度很低等情形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的终局裁定

初步裁定认为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应当继续调查,作出终局裁定。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之,则应取消反倾销临时措施。

4、行政复审

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决定对其必要性进行复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也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商务部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决定。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5、司法审查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2002年11月21 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或行政复审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反倾销措施包含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犯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退还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终裁决定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诺,在初步裁定之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进行调查,作出倾销或损害的否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做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出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3、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建议做出决定,并由商务部进行公告。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征收反倾销税,前提需符合公共利益。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金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反倾销税原则上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适用。但是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在此之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