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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逃避商检罪构成及行为模式辨析
    发布时间:2023-02-06 19:00:00  作者:费云  浏览:1765次


    一、概念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进口环节,违反商检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或者拒不申报,逃避检验,将必须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在出口环节,违反商检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或者拒不申报,将必须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的界限在于涉案商品是否为“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由当事人选择可检可不检商品,则不构成本罪。目前,我国对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由于自2018年4月20日起关检合一,海关就成为了我国进出口商检机构,因此,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查询监管条件,监管代码为“A”的 表示该进口货物报关时需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监管代码为“B”的表示该出口货物报关时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代码为A 或B或AB的货物,都是法定检验货物。

    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必须是根据《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不在这一范围内的商品的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此处主观方面的故意既包括积极追求必检商品不检验的后果,比如伪造单证、伪报、藏匿、弄虚作假等;也包括间接的故意,即放任不如实报检而导致品质低劣、数量不符、包装存在瑕疵等商品进出境的后果发生。

    本罪的主体没有特别要求,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的资质,只要实施/协助实施了逃避商检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本罪。

    三、刑事立案标准和量刑

    实践中,逃避商检的行为多见于行政处罚,真正达到逃避商检罪的刑事案件较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对逃避商检罪的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处的情节严重,也即是刑事立案追诉的要求。如若逃避商检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而仅作行政处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模式

    结合现有刑事案例来看,目前逃避商检罪的案例中存在以下几种行为模式:

    (一)伪报贸易性质逃避商检,

    李某、陈某逃避商检罪一案:该案被告人李某、陈某为获取高额指标费,在厦门注册虚假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利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口公用车不需提供车辆3C认证和申请商检验证的规定,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为他人申报进口车辆,并造成部分车辆在未获得3C认证、未经商检验证的情况下顺利通关并上牌、销售、使用。该案属于采用伪报贸易性质方式,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逃避商检罪。

    (二)伪报品名,用途逃避商检

    徐某、桑某逃避商检一案:该案被告人徐某、桑某在明知杏仁果皮未列入我国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美国杏仁果皮未完成饲料检疫准入程序、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情形下,决定以厦门某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通过谎报商品用途,向普雷西迪奥进口饲料用途的美国杏仁果皮,再由徐云、桑林华、汪志国实际经营控制的上海仁牛公司等分销给境内牧场用于奶牛喂食。其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多次采用向海关等监管部门谎报商品用途为牛棚垫床的方法,将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植物性饲料杏仁果皮谎报为非法定检验商品的其他植物产品,以此逃避商检并骗取海关通关文件,在境内销售使用。

    (三)伪造检验检疫放行章或者伪造检验检疫单证、报检单据等逃避商检

    许某逃避商检罪一案:被告人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接受吴某、李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安某、孙某2等人委托,利用商检机构计算机信息业务系统漏洞,采取冒用已经完成进口商品检验车辆的车架号、替换报检单据等方法,骗取涉案18辆进口机动车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造成涉案18辆进口汽车在未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未经商检机构检验便顺利通关,并造成其中16辆汽车上牌销售的法律后果,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造成须经商检部门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

    除了上述判例所提及的几种逃检行为外,现实中,还有包括买单报检、通过跨境电商模式伪报免检、绕关逃检等,此处不再赘述。

    五、逃避商检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逃避商检罪的行为重点在“逃避”而不在“进口/销售/出口”,这一点导致逃避商检罪和走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有所区别。

    (一)逃避商检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

    当采用伪报品名、伪报贸易性质、闯关、绕关等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同时,也可能同时构成逃避商检罪。对此,有的观点认为该种情况下属于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法益,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例如在周某等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该案周某的辩护人就提出申报人的报税、报检在一套申报系统中填录,海关通过电子审核系统进行一次查验,仅有一个实行行为,但侵害了数个法益,属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论处。”对此,法院提出“虽然从行为上来看,被告人周某和被告单位‘一键申报’,仅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从规范层面而言,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已经同时符合了走私罪和逃避商检罪两个犯罪构成,侵害数个法益,且不存在牵连关系或者伴随关系,海关查验征税、商检检验行为之间既不相互隶属,也不相互交叉,更无法替代,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主次之分,即不存在原因与结果或者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二者不能认定为牵连犯。逃避商检行为和实施走私行为,都无法将另一行为解释为实施一行为而伴随发生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伴随关系,无法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最终,法院认为逃避商检犯罪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行为,不管是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形式判断,还是根据法益保护进行实质判断,逃避商检行为与走私行为均属于不同性质的数个行为,两罪无法作为实质的一罪、包括的一罪或者处断的一罪,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逃避商检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在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过程中,其销售、使用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如若该涉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商品是我国禁止销售的商品或者是不符合我国标准的产品、食品乃至有害食品等,那么其销售、使用的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乃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例如徐某、桑某逃避商检一案中,公诉机关起诉时认为徐某将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植物性饲料杏仁果皮谎报为非法定检验商品的其他植物产品进口到境内,且在境内销售给牧场用做奶牛饲料的行为,在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同时,由于该杏仁果皮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其销售使用杏仁果皮的行为也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徐某、桑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杏仁果皮已经构成了逃避商检罪;然而,法院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杏仁果皮作出系不合格产品的鉴定结论,本案公诉机关并没有对所涉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否定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而提出,由于本案徐某、桑某进口的杏仁果皮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饲料,该销售的行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该案一审认定徐某同时构成逃避商检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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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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