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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繁育”会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挡箭牌吗?
    发布时间:2023-05-11 12:22: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682次

    一、前言

    2016年,深圳市的王某因向他人出售自己养殖的“小太阳”鹦鹉而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据悉,涉案的“小太阳”鹦鹉学名为暗色锥尾鹦鹉,其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文简称“CITES”附录Ⅱ中。该案一审对王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但在后续的二审中,深圳中院认为多数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因而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下文简称《解释》),其第十三条作如下规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人工繁育已然成为涉野生动物犯罪中影响量刑乃至罪的重要因素。除此以外,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人工繁育意味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至少减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25;其它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七条则规定:“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一旦认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属于人工繁育,当事人获得宽缓处理的可能性大为增加。那么,回到本文设问,“人工繁育”会成为该罪的挡箭牌吗?

     

    二、司法现状

    深圳鹦鹉案判决后,不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开始将“人工繁育”作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辩护理由,而在《解释》发布后,这种趋势只会愈加明显。但是,CITES附录中所列动物中的不少物种在国内并没有分布,具体的繁育情况也往往难以了解。此类辩护理由能否起到预定的效果?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案例作简要了解。

     

      案例一:北京Z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Z某作为空勤乘务员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用报纸和胶带包裹的疑似珍贵动物制品17件。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中4件为豹牙、10件为狮牙、2件为狮指甲,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00元。

      辩护理由:鉴定机构未对涉案动物制品来源于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的动物进行鉴定,该情节将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法院观点:针对辩护人所提应当对涉案制品来源于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的动物进行鉴定的意见,经查,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系从非洲地区带回境内,辩护人若提出该豹牙、狮牙等制品来源于人工繁育的豹、狮的辩护观点,应当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鉴定意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重庆王某、黄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王某、黄某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从被告人黄某等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虎骨、羚羊角)共计价值人民币122500元。

      鉴定意见:经鉴定,2根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但无法识别该批高鼻羚羊角来源于野生高鼻羚羊还是人工繁育的高鼻羚羊。若该批高鼻羚羊角的来源动物全为野生,其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元,若该批高鼻羚羊角的来源动物全为人工繁育,其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3根“虎骨”为狮骨,来源于非洲狮,非洲狮已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但无法识别该批狮子骨是来源于野生非洲狮还是人工繁育的非洲狮,若该批狮子骨的来源动物全为野生,其价值共计人民币45000元,若该批狮子骨的来源动物全为人工繁育,其价值共计人民币22500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经鉴定与动物制品来源的动物系野生或者人工繁育而有所不同,但因无法鉴别案涉动物制品来源动物为野生或人工繁育,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22500元、被告人黄某非法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80000元依法予以确认。

     

      案例三:广西玉林陈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陈某向越南人购买了一批龟板和龟壳等货物走私进境,经清点过磅,该批涉嫌走私入境的疑似龟背板壳共222件净重4276千克,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该批龟背板货物的总保护费为1766.8948万元人民币。

      法院观点:本案审理过程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方法的有关新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涉案的大东方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亦属于现行有效的原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之一,故不排除大东方龟系人工养殖,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及其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据此,崇左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333只大东方龟评估价格为959040元,系根据现已失效的旧规定计算所得,根据从旧兼从轻及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陈某走私该批涉案大东方龟板(壳)核算的价格应当为:500×333×5÷2=416250元。陈某提出本案对涉案动物制品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意见部分成立

     

    三、顺势而为

    以上三个案例,均未真正就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是否为人工繁育的问题展开论证,更多地是反映了审判机关如何看待该问题。在案例二“重庆王某、黄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和案例三“广西玉林陈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中,合议庭均强调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换言之,当法庭无法查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是否为人工繁育时,那么应当认定其属于人工繁育。不过,“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法原则是建立在事实存疑、无法查清的基础之上,而在一些情况下,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系也并非绝对无法查明,只是查证的难度较大。如此一来,审判机关便有可能采取另一种思路,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证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系人工繁殖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本文的案例一“北京Z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我们还应当认识到,与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该罪犯罪对象涉及多种未自然分布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其是否属于人工繁殖则更难以查明。在过去,的确有司法机关会就“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系人工繁育”这一抗辩理由的真实性进行调研,但这毕竟是少数情形。加之,类似抗辩理由的频繁提出,必然会起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致使司法机关对此产生抵触心理。

    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人工繁育”不应沦为类似于“初犯、偶犯”般无力的辩护理由。查明案件事实不属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责任,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实施积极的举证行为、证明待证事实。哪怕举证主体的力量有限,仅能提供部分线索,也足以产生合理怀疑。

    具体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举证主体可以通过列举涉案物种的繁育许可、繁育场所、繁育技术及相关宣传资料对“人工繁育”这一事实加以证明。当然,上述证明材料的关联性较弱,如果证据能直接证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就是人工繁育所得,那么该证据则会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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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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