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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将套代购免税品的离岛旅客与走私“水客”混同
    发布时间:2023-06-27 19:35:00  浏览:1241次

    “水客”带货往往指以不报关的形式携带进境应税物品构成走私违法的行为,而海南套代购免税品中的离岛旅客,是按规定享受免税指标的消费者,即便是被人利用也不同于“水客”。本文探讨的是,在不规范的携带行为中,两者身份之区别及意义。

    一、关联性

    套代购免税品的离岛旅客与走私“水客”都与进口物品有关,且都是携带人、对所携带物品均不具有所有权。

    (一)水客,是受人之托,有偿帮助他人携带物品入境的人,通常是多次携带入境。水客携带的是本就应当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不存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问题。

    水客携带物品是进口物品。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因此,上述5000元2000元的免税限值就成了水客携带物品之空子。

    (二)离岛旅客,套代购免税品的离岛旅客是被套代购人员利用的消费者,尽管也是旅客,但是其额度是被他人使用、免税品被用来进行二次销售。这些离岛旅客一般来说也是有偿提供携带服务的人员。

    免税品是进口物品。根据海关规定,离岛旅客(限于海南免税购物优惠),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正因如此,离岛旅客会被组织者利用其额度进行二次销售牟利。

    二、区别

    套代购免税品的离岛旅客与走私“水客”都与进口物品有关,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跨境交易与境内交易。

    “水客”携带物品属于跨境携带,其物品是由“水客”以外的货主在境外购买,然后有偿委托水客以少量携带、多次进境的方式,实现将物品由境外进入到境内的目的。其携带物品属于跨境交易,在海关监管上称为“进境物品”,具有应当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属性。

    套代购免税品中离岛旅客所携带物品,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向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其购买免税品、携带免税品离岛、交付免税品,均受别人指挥,从中赚取劳务费。其携带物品属于境内交易,本身所购买是免税品,购买后,不具有应当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属性。

    (二)海关监管与非海关监管。

    由于“水客”携带物品属于跨境携带,在通关过程中,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注1,由于其非个人自用的属性,因而应当向海关申报缴税。如果不如实申报缴税,或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

    套代购免税品中离岛旅客所携带物品,虽非个人所有,但是在购买后即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购买者个人或套代购行为人均不具有向海关申报缴税的义务,因而,实质上不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或走私行为。

    (三)带工之海关管理属性不同。

    “水客”携带物品属于跨境携带,此时水客收取的带工费具有避税或逃税性质,且带工费用不可能超过或不足以缴纳物品应缴税额,所以,“水客”收取带工费本身即明显具有漏交或偷逃应缴税款之故意。

    套代购免税品中离岛旅客所携带物品,此时离岛旅客收取的带工费,因为在物品购买后,均不存在向海关申报缴税的义务,因而,其收取之带工费不具有避税或逃税性质,也不具有漏交或偷逃应缴税款之故意。

    (四)违反海关规定之性质与后果不同。

    “水客”一经被海关查获,有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按其情节不同,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的,受海关行政处罚,海关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代购免税品中离岛旅客,其不存在向海关申报问题,但是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或者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海关处理的结果: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五)带工组织者法律责任不同。

    在跨境携带“水客”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其委托人或货主是带工的组织者、指使者、指挥者,在这里主动与被动的角色比较明显,承担主犯角色。

    而套代购免税品中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是当然的组织者、指使者、指挥者,由于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并非法律(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规定【注2】)所禁止的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且所购买后的免税品不具有海关监管属性,因而不应当构成走私违法行为。

    三、结束语

    将套代购免税品的离岛旅客与走私“水客”区别开来,有利于区分不同情况,该惩罚的,依法予以惩罚;不该惩罚的,及时予以教育规范,其中确实需要惩罚的,可以上升到法律规范。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律规范对于国民的指引作用。

     

    【注1】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海关法》第一百条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注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第十七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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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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