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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法律风险之热点答疑
    发布时间:2023-07-05 17:29:01  作者:孙国东  浏览:1414次

    近期因进口货物被海关质疑并送检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案例非常多,如何防止此类事情再发生,并有效应对突发、偶发事件,本文就所接到的咨询及正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鉴别、复检、退运、行政处罚、刑事风险等事项进行整理,并作统一解答。

    一问:我国目前还允许固体废物进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公告则宣布自2021年1月1日我国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二问:再生资源原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海关是否允许进口?

    答:再生资源原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要依据再生资源原材料之国家标准来进行判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进口,不符合的,禁止进口。具体判断上要看该标准的内容。

    三问:再生铁钢铁原料海关是否允许进口,会涉嫌进口固体废物吗?如果鉴定的话使用的是什么标准?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问:我司想进口黄腐植酸该产品呈固态,请问是否列入国家禁止的固体废物目录?

    答:自2021年1月1日我国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关于固体废物的管理类别如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类之目录管理措施已经废止。因此,进口货物,只有经海关送检鉴定为固体废物,才能被认定为固体废物,非经鉴定,不能认定其固体废物属性。

    五问:你好,我司想从非洲进口铁矿石,担心其中含有矿渣成分,从而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做好预先的防范,以应对可能引起的风险?

    答:您所提的问题,是许多进口商都会面临的问题,尤其常见于矿物、化工品、饲料、旧电子产品、五金金属材料、环保材料、电池及燃料、耐火材料等的进口领域。有效预先防范建议:一、做好贸易合同的起草与约定,将供应商的责任与义务载明;二、可以以进口货样的形式,对拟进口的铁矿石在国内海关认可的机构进行固体废物鉴别;三、进口时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状态、商品编码、成分含量、重量、价格与费用等。

    六问:我司是做加工贸易电子产品的,出口到马来西亚,前段时间因出口成品中有些质量不稳定,对方要求退回检测分析维修,而进口时被海关送检鉴定为固废,请问怎么会是固体废物呢,我司是按原状态申报出境的,只不过是质量问题要退回维修。

    鉴定机构如果只是就物论物,往往就会出现结论错误。进口货物具有使用价值,进口后按原用途使用的产品不应该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贵司可以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在申请有同时,建议跟进复检的进程,向复检机构提交进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报关出口、进口的信息资料。

    七问:你好,我司进口了一批金属材料,进口时海关查验送检,被鉴定为固废,我司不服,我司进口的金属材料有确切的来源、明确的用途,不可能是固体废物,请问我司如何提起异议?

    答:根据《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鉴别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海关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附上贵司进口货物的基本情况,载明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成分、来源、用途等,最好有产品说明书。

    八问:我司进口饲料原料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这些饲料原料明明是进口用来加工成饲料的,请问我们可以对鉴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

    答:对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本身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可以对依据鉴别报告作出的扣押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法律救济措施。

    九问:我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苯乙烯,商品编号3903199000,总价2万多美元进口用来做一次性泡沫饭盒。经鉴定属于固体废物,海关认定我司违规进口固体废物。现已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海关还要进行处罚,请问海关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处罚幅度是多少?

    答: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问:你好,我看了不少海关处罚固体废物的案例,发现之前还有禁止进口、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之分,近年来没有此分类,请问固体废物的法定概念是什么,我国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是否意味着固体废物已废止了进口分类管理?

    答:你好,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半固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由于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因而作为原先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措施也被废止。

    十一问:你好,我司遇到了一项海关送检鉴定的事情,请问海关送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有标准,它适用哪些标准来进行判断?

    答:海关对于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鉴别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所依据的标准:一是通用标准,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通用于所有货物的固体废物鉴定;二是具体货物适用标准,如对针对再生钢铁原料国家颁布有《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

    十二问:你好,我司涉一起走私废物案件,我们对固体废物鉴别报告非常不满,一审就提出了重新鉴别的申请,但是法院不予理睬、予以驳回,现在二审了是否仍然可以提出重新鉴别的申请?

    答:当然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贵司不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到庭。

    十三问:是关于固体废物鉴定的资质问题,国家明文规定了有二十家固体废物鉴定的机构,但是对我司进口货物作固体废物鉴定的机构不在此名单内,请问这个鉴定有效吗?

    答:当然无效。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明确地规定了有二十家机构具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资质,如果不在此名单内,则不具有该资质。为此,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十四问:关于固体废物走私罪的处罚问题,我有一位朋友涉海上走私固体废物26吨,请问按规定的话,他会判多少年?

    答: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二十五吨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减轻情节如从犯、自首、重大立功等,可以或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十五问:你好孙律师,我司进口的沙土被鉴定为固体废物,我司本来对于鉴定就不服,而缉私又予以刑事立案,现在已进入审理阶段,我司聘请的律师之前就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是未获同意,申请鉴定人员到庭,也予驳回,现在一审快开庭了,请问这种情况可怎么好?

       答:法院对于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补充或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员到庭的申请予以驳回是常态之事。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对于确实存在的鉴定中的问题,要敢于发声,积极质疑,列出存在的程序及实体性问题,利用所有的机会和途径来提交申请、材料,即便是庭审时,进行有效质证的同时,仍然可以再次提出上述两项申请。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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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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