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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说服海关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
    发布时间:2023-07-19 16:03:27  作者:孙国东  浏览:965次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各种估价方法中较为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之一。如果进口货物无法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或者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征收税款,就应当依次优先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为此,本文提出一些观点和方法,为进出口企业说服海关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征税提供参考。

     

    一、类似货物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中的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合适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比较接近被估价进口货物及其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在无法使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被规定为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应当优先使用的估价方法。在实践中,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虽然比较常用,但海关似乎更喜欢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因为以合理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可以获得更多、更大、更灵活的“自由发挥空间”。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说服海关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呢?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适用条件

    海关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无法确定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进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寄售代销、捐赠赠送、租赁贸易等方式进行交易,不存在海关估价规则定义的销售行为,此时进出口货物就可能不存在成交价格,海关就可以直接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以其他估价方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无法确定成交价格,是指海关认为进口货物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和条件,或者经过海关价格质疑,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的资料、证据仍不能排除海关的合理怀疑,以及海关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等情形。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或者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则海关不能使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应依次优先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估定。

    二是进口货物没有合适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海关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纳税义务人)都没有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者虽有,但相同货物不具有与进口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规模,或者二者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不同,而且前述差异无法以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进行调整,则视为没有合适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使用相同货物成交就价格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应当依次优先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三是进口货物有合适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首先,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类似货物与相同货物之间虽然不是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合适的类似货物,应当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也就是不超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前后45日。

    其次,合适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是与进口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进口货物与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如果没有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

    再次,按照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估价,应当优先采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最后,如果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说服海关采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办法

    一是主动提供资料。进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供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证据资料。如果进出口企业以前进口过类似货物并且被海关认可,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按照信赖保护的行政法原则,海关应当采用该货物(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估价方法审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出口企业拥有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由其他企业进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资料,也可以作为合适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给海关,争取其采纳和使用。

    二是主动提出选择性意见。进出口企业应当主动提出优先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意见,如果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多个符合条件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者进出口企业在价格磋商过程中了解到海关有多个合适的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资料,进出口企业应当建议海关优先使用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并且提醒海关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进口货物与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如果没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可建议海关使用具有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还应当要求海关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如果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出口企业应当要求海关使用最低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是参与海关估价全过程。我国海关估价规则源于WTO海关估价协定,主张尊重一般商业惯例和实际交易结果。在申报、质疑、磋商等海关估价过程中,进出口企业都有充分机会提供情况、补充申报、表达意见、沟通协商,进出口企业应当把握好海关估价的每一个环节,及时补充申报、回复质疑、提供证据、提出意见,为自己争取可接受的备选方案,从而降低进口货物税负成本,为进口货物提升竞争优势。

    四是充分利用法律救济渠道。如果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资料未被海关采用,或者其提出的选择性意见未被海关采纳,海关最终使用不利于企业的其他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进出口货物认为其实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仍可以通过纳税复议甚至进一步通过行政诉讼,通过上级海关和司法机关重新审查海关的原估价行为,争取最终采纳进出口企业提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者提出的确定完税价格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无法使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定完税价格征收税款的情况下,如果进出口企业放弃说服海关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其后果将是,海关使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或者其他其认为合理的方法来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完税价格会越来越背离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的税负成本大大超出预期,从而提高了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进出口货物的国内销售和进出口企业的实际收益。

    进出口企业在参与海关估价,说服海关使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的过程中,如果通过专业海关律师辅助其开展进出口税务规划,协助其配合海关估价,将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和效益。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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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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