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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几种常见情形
发布时间:2023-07-31 16:38:00     浏览:3558次

海关执法中有多种贸易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监管方式,如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边境小额贸易、跨境电商等等。不同的贸易方式所对应的海关监管要求不同,缴纳的税款计算等都不相同。

所谓伪报贸易方式,就是将某一贸易方式伪装成另一贸易方式,其中借助不同贸易方式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伪报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伪报贸易方式最早是针对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的规定“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后来,随着贸易形式的多样化,逐渐开始出现将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申报的货物,以个人邮递物品申报方式进口;又或者将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等行为。对于伪报贸易方式构成走私行为认定和发展趋势,具体可参见孙国东律师《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之由来及入罪扩大化倾向》一文。本文拟结合四个实例分析伪报贸易方式的常见几种情形:

案例一:一般贸易伪报个人邮递物品进境

“王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王某在境外购物网站采购雪茄,通过分开打包,低报数量和价格的方式委托境外物流公司以EMS邮递进境,进境后又由王某统一收货,之后再在境内销售。

邮递进境渠道下,区分是否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关键在于涉案的进境商品是货物还是物品。货物具有贸易属性,用以销售,而物品则要求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案例一中王某采用多个包裹将大量雪茄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邮递进境,然后再行销售,显然不属于物品的属性,而应按照货物一般贸易申报纳税进口。

伪报贸易方式类走私案件中,采用个人邮递物品的方式主要出于两方面目的:一是个人邮递物品可以免税或少税。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是行邮税,属于物品综合税,常见邮递物品税率为3%、13%、20%、50%四档,相较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税率要低。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个人邮递物品采用的是寄件人初步申报物品信息,进境查验和收件人补充申报纳税的监管方式,不是所有的邮包会被海关查验和通知补充申报缴税,具有随机性,通过对进境邮递物品低报、伪报、少报,可以减少被海关抽查要求补充申报缴税的概率,逃避监管,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案例二: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

“金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金某在境外订购货物后,委托王某等人经营的某甲公司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将货物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申报进口,从而享受优惠税率。其中,金某负责传递单证、沟通备案定价信息、联系运货车辆等,王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跨境电商消费额度,根据上述单证、信息伪造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利用多家跨境电商平台出区申报进口,经计核,金某以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九十多万元。

根据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走私行为主体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服务商其他参与人,行为人通过套用国内消费者身份信息,制作虚假三单(订单、支付单、运单),伪报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针对的是消费者,纳税义务人也是国内的消费者,走私行为人利用虚假三单伪报的方式,将本应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纳税的货物,利用消费者的身份信息伪报跨境电商进口,窃取消费者的税收优惠额度,偷逃应缴税款,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

 

案例三: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边民互市进口

“刘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刘某与越南食品厂家订货,货物进境前越南厂家将境外车辆、货物品名、重量、规格等信息发给梁某,梁某安排具有边民身份的员工多人办理边民互市手续和货物清关等工作,根据货物的重量、单价计算货物的价值并按照每个边民每天8000元的额度计算出所需的边民数及大概的清关费用,办理申报车辆入境、过磅、向边民互助社联系所需边民、支付购买边民每日额度所需费用等清关事宜,通过边民互市渠道将越南预包装食品进口到国内,刘某收货后将货款以及事先商定的过货费支付给越南厂家。刘某在天保口岸利用边民互市渠道以伪报贸易方式进口越南预包装食品,偷逃税款共计九百多万元。

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根据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边民互市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是边民,对于其他非边民人员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假冒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构成伪报贸易方式走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

 

案例四:个人行邮物品伪报为跨境电商货物

“任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任某利用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货物订单、支付单,通过佛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方式报关进口的化妆品等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向海关申报进口,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三百多万。

上文提到,个人邮递物品需要缴纳物品综合税,主要分为3%、13%、20%、50%四档。而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下,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假设一件衣服1000元,个人邮件申报税款按照20%的税款是200元,按照跨境电商13%增值税的70%,税款为91元。显然,跨境电商进口更为优惠,此外,个人邮递渠道下也会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更便利于伪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

 

伪报贸易方式的关键在于伪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且有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作为走私行为的方式之一,往往同时伴随着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行为,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结果。针对是否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分析,不仅仅考虑伪报的因素,还要从贸易属性的本质出发。例如,在个人邮递物品进境中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但是其进境商品仍然属于物品的范畴,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就不应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而应当单独就其低报价格的行为进行评价。又例如,在跨境电商走私中,虽然存在平台推单,但是只要是真实的消费者信息,对应存在真实的消费者订单,即便在申报操作上不够规范,也不能够认定是伪报贸易方式。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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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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