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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进口干蟒蛇胆汁案浅析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08 12:20:00  作者:王亚萍  浏览:1563次

    引言:

    近日咨询案件中,有一则关于进口印尼蟒蛇胆汁是否涉及《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咨询,蟒蛇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II,商品蟒蛇胆汁归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其他濒危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品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进口干蟒蛇汁前应当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口批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本文对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作解读。

    一、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CITES是一个政府间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CITES,并于1981年4月8日正式生效,成为第63个加入CITES组织的国家,1982年在中国科学院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作为履约的科学机构,在原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作为履约的管理机构。

    CITES通过许可证制度来控制物种的国际贸易。依据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分为三个级别: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附录Ⅰ:濒临灭绝的物种,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科研交换、繁殖研究等)才允许其标本的贸易;附录Ⅱ:不一定临近灭绝的物种,但贸易必须受到控制以避免对其生存不利;附录Ⅲ:至少有一个缔约方提出要求其他缔约方予以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

    我国的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制度是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遵守《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最新有效目录可查询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的附件。

    二、如何办理进出口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三、违反濒危物种进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进口、出口或其他方式走私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同样有处罚规定。因此,涉及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进出境违法行为,其行为表现为:申报不实违规、无证到货违规、走私行为等。

    (二)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范围包括:(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相关法律法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的公告)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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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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