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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律师案评:原产地证不符合要求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
    发布时间:2023-11-22 08:49:00  作者:韩逸航  浏览:1271次


    案情简介:2021年初,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墨鱼若干千克,申报原产国为马来西亚,随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马来西西亚原产地证书,并声明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项下优惠税率。经海关核查,上述原产地证书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海关认为,A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不等于原产地申报不实,原产地证书作为随附单证的内容,不是法定申报内容,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提交错误的原产地证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详述如下:

    一、原产地证本身就不是法定申报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只有如实申报原产地,不存在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由此,法定申报内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

    原产地证作为随附单证的内容,《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其为向海关交验的内容,并非申报内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以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海关认定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为法定申报内容的法律依据,并且该依据至少应当为规章及以上层级,否则不能认定为原产地证属于法定申报内容,亦不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

    二、提交错误的原产地证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认定原产地证申报不实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方面,只有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至少应当提供规章及以上层级的规定,以认定提供错误的原产地证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A公司若原产地申报正确,如认定原产地证属于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如前文所述,至少应提供原产地证是法定申报内容的依据,否则不能任意将原产地扩大解释为原产地证

    A公司若原产地申报正确,是否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仅关系到是否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笔者认为,若A公司的货物实际为马来西亚原产,申报原产地也是马来西亚,至于是否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其作为随附单证交由海关查验,如认定无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适用协定税率即可。对比其他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基本行为模式基本为将实际原产为B国的货物,在申报时填写C国,从而适用相对优惠税率,与本案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本案只要原产地申报正确,则不应存在申报不实问题,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原产地证提交错误,会构成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报原产地,同时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则可能会构成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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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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