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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与刑法规制——从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谈起
发布时间:2024-01-24 12:04:36  作者:陆怡坤     浏览:528次

一、前言

在刑法的体系中,部分职业通常负有特定的义务,一旦违反该义务,则有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实践中,此类义务通常也被称为注意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且导致实质的损害后果时,该注意义务才可能会上升为刑法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才会被评价为犯罪。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过失的心态,故而,违反刑法义务的犯罪一般属于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便是此类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基于注意业务的违反而构成犯罪的,通常还需以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害为前提。而在行政犯罪中,受侵害的法益则是行政监管秩序及其他国家或社会利益,不过,此类犯罪却往往是故意犯罪,倘若我们认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因而构成某种行政犯罪的,其必须在主观上持故意的态度,这与上文有关过失犯罪的描述恰恰相左。


以报关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情景为例,《刑法》要求走私犯罪的主观要件须表现为故意,而《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则要求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也即注意义务。走私犯罪是行政犯罪,按照刑行衔接的基本逻辑,刑事不法须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如果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的不法,自然也不可能构成行政犯罪,但是,即便其存在行政不法,也不意味其构成走私犯罪,除非行为主体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及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报关人员未参与制作、提供、伪造单证或其他直接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但又涉嫌走私的案件中,只有认定其明知他人走私,其才可能构成走私犯罪。至于其是否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或审查不合理,并不是构成走私犯罪的法定要件。遗憾的是,实践中往往以此作为推定报关企业明知他人走私的基础事实,进而认定报关企业对走私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乃至追求心态。如此一来,我们有必要思考:报关企业违反合理审查义务的,在何种情况下会受到来自刑法的规制?

 

二、案例引入:刘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刘某系某货代公司的报关人员。2017年末,陈某等人从A国收购象牙原牙,后安排他人将象牙原牙封装于62个定制木箱内,并将该上述木箱夹藏于货柜内,以柳桉木板作为掩饰。2018年初,陈某等人将该货柜交由丛某,后丛某通过刘某以某货代公司作为申报单位,把货柜内货物伪报为接合柳桉木板材。涉案象牙走私进境后,该案于山东烟台案发。经检验,货柜中夹藏象牙原牙共计2748根,重量共计7481.77千克,均为非洲现代象象牙,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涉案象牙价值人民币311742910.59元。


办案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人员明知货物的进口及委托报关等事宜存在异常,未依法履行合理审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信息,配合走私分子报关、通关,并收取高额代理费用,能否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


本案经历一、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刘某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关于上述焦点,办案机关的说理主要从三方面围绕着认定受托报关的刘某是否与走私分子具有从事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分别是“行为人的身份职责”“代理报关、通关等业务的收益及收费方式”及“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


在行为人的身份职责方面,法官援引了《海关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指出刘某未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委托人的情况、向海关申报的涉案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并不真实,且运输路径明显不符合成本最小化的商业规则, 存在明显的绕道报关进口的可疑现象。


在代理报关、通关等业务的收益及收费方式方面,法官指出刘某收取的代理费用均达到10多万元的现金高额通关代理费用,而未对进口单证进行合理审查,且拒不供认货主的真实身份,现金收费带有明显的反侦查特点。


在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法性认识方面,法官指出刘某曾与证人谈到,刘某感觉货物可能存在问题,反映其具有违法可能性的认识。

 

三、案件评析及思考

上述案件被选入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其参考意义自然不言而喻。该案例主要展现了事实认定技术中常见的事实推定,办案人员希图创设一条规则: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且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的,可认定其具有走私的故意。但是,其具体的认定思路并不能令人满意,对于本案焦点的“合理审查义务”,相关说理尤为乏力。


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肇始于2000年修改版《海关法》,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一种情景:报关企业接受走私人的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但在案发后,其往往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至不知去向的走私人处。由此可知,报关企业违反合理审查义务将会面临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其承担的责任形式是行政抑或是刑事?这当中存在着主观过错形式方面的分野。对合理审查义务的违反,既可能基于故意,也可能是基于过失。如果是基于过失,那自然难以将合理审查义务的违反作为推定报关企业明知委托人试图走私货物。只有当报关企业基于故意而违反合理审查义务时,其方可能被推定具有走私的故意。只是,对故意的判断尤为困难,刑法体系中的故意分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往往容易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相混淆。主观过错形式的判断向来不是独立存在的,如果我们无从理解合理审查义务,自然也就无法理解:何为故意违反义务;何为过失违反义务。


关于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我们可以从审查的内容和审查的方法来判断是否合理。在审查的内容方面,海关总署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海关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列明了“合理审查”的主要内容,现行《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亦有相关规定,只是更为精简。


《关于贯彻实施新〈海关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证明(说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的资料;(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和其他依法应当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的费用的资料、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3)收发货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信情况、联系方法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4)交易双方是否有关联关系;(5)对货物的处置、使用是否有特殊的限制条件等;(6)其他办理报关手续所需的情况。报关企业未能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其申报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在审查的方法方面,报关企业既要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单单相符、单货相符”,也要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由案例提供的材料可知,刘某未能确保申报收货人信息正确和单货相符。


当然,报关企业是否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还牵涉到举证的问题,如果报关企业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那么,自然不能要求其承担其他超出自己预见范围的结果。不过,倘若报关企业基于故意而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那么报关企业就“单货不符”的结果所要承担的责任将处于未知状态。以本案为例,办案机关虽未认定刘某明知涉案货物系象牙或其他珍贵动物制品,但这并不影响走私珍贵动物罪的构成,实际上,只要认定刘某具有走私的故意即可。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便以上意见已经指导走私犯罪刑事司法实践多年,是刑法客观主义在走私犯罪中的表征,其合理性向来有待商榷,本文暂不对此展开论述。

 

四、结语

延伸至本案背景,涉案象牙价值人民币三亿余元,早已远远超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要求。刘某身处该走私案件的核心环节,尽管其须就全部涉案象牙负责,且其报关行为与逃避海关监管的后果在事实层面存在直接因果,但相较于回国投案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犯,刘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到“情节较轻”,刘某的量刑档位足足跨越了两档,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同时具有自首、从犯的减轻处罚情节,恐怕也难以实现量刑的两档跨越。此外,法院还引入了“违法性认识”作为认定刘某具有走私主观故意的理由,而对刑事司法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违法性认识在我国欠缺实践土壤,当其作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的抗辩理由时,往往无法被司法机关采纳,而本案却能以此作为入罪的理由之一,可谓不无吊诡。种种迹象足以说明,该案的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存有疑问的,而该疑问被评价为量刑上的减轻处罚,而非无罪。


二十余年以来,《海关法》中施加于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使得报关企业不能自居为以中立的经营者,近年来严打严惩走私犯罪的刑事政策又有导致报关企业过限承担责任之虞。违反合理审查义务固然有错,但是否有必要发动刑事制裁,则有待在个案中展开探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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