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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高报出口农产品,因事实不清最终认定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发布时间:2024-03-29 10:49:13  作者:吴武铃     浏览:583次

一、案件背景

20091月至201411月期间,海南Z公司出口的货物高于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拟定每批货物提高5000美元至20000美元不等的标准,并让公司的制单员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发票等单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其中海南Z公司有669单出口货物涉及到低值高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计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

海南Z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市场部经理袁某被检察院指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海南Z公司等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部分证据

1. 书证

1海南Z公司出口货物真实货值统计表、高报金额情况统计表,该表的数据来源于海南省国税局提供的退税数据,以及海南Z公司业务人员电脑中提取的合同数据,统计了669单合同、报关单、真实货值和高报金额等信息。

2)公司业务人员签名的海南Z公司出口总明细表、报关金额和出口值差额明细表。

3海口海关缉私局关于核算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函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相关复函,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算海南Z公司多申报退税款348万元。

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海南Z公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海南Z公司出口货物的真实合同原件及员工电脑中提取的合同资料、真实发票复印件、出口收汇登记本、收汇凭证、冲抵外汇的银行流水凭证、分月出口明细表、应收外汇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国外)等书证。

6)海口海关缉私局从海南Z公司查扣或调取的用于骗税的虚假报关单、合同、发票,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供的海南Z公司退税申报表及凭证等书证。

7日本外商提供的合同等资料、采购代理协议、采购合同清单和打印件、发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涉及的证人包含海南Z公司的财务经理、报税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业务员、制单员等。

 

三、法院判决

1. 海南Z公司及案涉人员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海南Z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出口的货物除了检察院指控的669单涉嫌高报,还有其余1589单属于平报和低报的情况,检察院并未考虑低报对退税的影响情况

(2)海南省国税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海南Z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但是国税局在复函结尾处已明确注明“仅作为参考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根据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高报出口价格,只是增加了免抵退税额,但实际是否取得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的限制。因此,多报的退税款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

(4)海南Z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外贸出口企业,其产品的出售价格通常高于购买的成本,只要正常申报,就能拿回之前所交的进项增值税。只要采购和出口贸易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开发票,高报出口价格就无法产生多退税的结果。即使案涉人员有主观上的高报价格的故意,实际属于客观犯罪不能。

 

2. 案涉人员周某和袁某对高报的669单骗税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存在客观原因,如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因此,海南Z公司出口的2158单货物,既有高报出口,也有低报出口。法院采纳案涉人员的辩解,认为不能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而导致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故案涉人员周某和袁某对高报的669单骗税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律师分析与建议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出口退税款的计算对最终案件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但实践中,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可能会让税务局协助计算出口退税款。如本案,海南省国税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海南Z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但是国税局在复函结尾处已明确注明“仅作为参考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税务局的数据。

 

实践中,出口企业是以公司的维度申报出口退税,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产品仅是其中的一个业务板块或者一种出口产品;或者出口的业务既有真实业务,也有虚假业务,若税务局人员或办案人员无法统一数据提取的口径、或难以区分虚假业务,则对最终计算出口退税款的数额也会产生影响。

 

出口退税的申报完成会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和流程,比如采购环节会涉及到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报关出口环节会涉及到报关单、货运单、装箱单等;以及后续收汇也会取得的相关凭证等等,因此办案机关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必须对所有的环节进行查证,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能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涉案人员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在《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二三点》一文中,兰迪税务律师还从是否存在骗税故意、是否造成实际退税损失等角度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提供辩护思路。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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